首對判決勝訴跨國同婚伴侶 要求更改結婚紀念日敗訴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跨國同性伴侶丁則言與梁展輝(澳門籍),在我國尚未核准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前,透過司法救濟成功結婚,創下跨國同婚判決首例,但兩人不滿結婚日期是判決確定日,興訟要求改為一開始赴戶政事務所登記的日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直言我國採登記制,無法回溯結婚生效日,日前駁回。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同婚專法)通過後,丁則言與梁展輝即檢具結婚書約及身分證明文件、澳門政府2019年2月11日簽發的梁展輝無婚姻登記證明,2019年10月1日向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
中正所審認澳門未允許同性婚姻,澳門居民無法在國內與我國人登記結婚,且2019年2月11的日證明已逾6個月,2019年10月2日否決申請。兩人不服,走司法救濟途徑,要求法院准許登記結婚。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兩人勝訴,中正所應作成准予結婚登記的行政處分,全案於2021年6月8日確定,兩人成為台灣首對判決結婚的同婚伴侶。因判決2020年6月8日確定,中正所層請內政部函釋後,以2021年6月8日為結婚生效日,准予辦理結婚登記。
兩人不滿,認為結婚生效日應為2019年10月1日申請之日,因此提出戶籍登記特別案件申請書,申請更正結婚登記日為2019年10月1日,被中正所駁回後,兩人再度提告。
兩人主張應以結婚當日、即結婚書約所簽定之日為結婚登記日,2019年10月1日已備齊結婚書約等法定必備結婚文件,至中正所辦理第1次結婚登記申請時,中正所即負有辦理結婚登記的義務,因此應以2019年10月1日為結婚登記日。
北高行說明,我國結婚採登記制,在法無明文規定下,如許可當事人或戶政機關得往前回溯指定結婚登記期日,除嚴重影響法秩序及婚姻關係的安定性外,並斲喪結婚登記的公示性及公信力,有害結婚登記的公益目的。
北高行表示,結婚登記申請日或結婚書約簽定日,皆非結婚生效的期日,人民並無據此向戶政機關指定往前回溯特定日期的請求權。
北高行指出,戶政機關的登記既為結婚生效要件,申請結婚登記即在滿足結婚的法定要件要求,於此項登記完成前,結婚的法定要件尚未全部實現,婚姻關係的法律效果自無從發生。綜上,駁回兩人告訴,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