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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助鄉長女兒詐款買車判刑 公所主秘聲請釋憲結果曝

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魏男釋憲案。(資料照)

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魏男釋憲案。(資料照)

2024/01/23 13:2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雲林縣口湖鄉前魏姓主秘在職時,被控幫助詐領人頭司機薪水,供時任鄉長蔡永常(判刑5年8月)的女兒(判刑1年10月)繳付車貸,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1年,緩刑3年確定。魏男不服,質疑判決與貪污治罪條例等規定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認為他未具體說明違憲之處,日前裁定不受理。

蔡永常被控在2015年1至5月期間,利用2名人頭掛名司機,詐領薪資11萬5000多元,交給女兒繳交貸款,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魏男也被控配合協助詐取司機薪水,判刑1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向公庫支付10萬元,2023年確定。

魏男喊冤否認知悉2人是人頭司機,強調於批准聘用簽呈時,只知他們要來當司機,並不知不會實際擔任駕駛,更不知有以人頭司機詐取財物圖利的方式。他質疑判決、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雲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臨時人員工作要點,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魏男主張相關規定顯屬籠統,有違反明確性原則及法安定性原則,亦違反憲法「分權分治」及「刑事、民事、行政分流原則」;判決則違反法定程序,已違反法治國原則、程序正義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憲法法庭認為,魏男的聲請意旨,只是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妥適與否,難謂已具體敘明相關規定、要點及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不符合憲法訴訟法受理要件,日前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案由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負責,成員為審判長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蔡宗珍、大法官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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