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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外交官浮報房租補助1萬美元 逃過貪污重罪理由曝

台北地院考量王女已繳回犯罪所得,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將她判處1年2月徒刑、緩刑2年、支付公庫10萬元。可上訴。(資料照)

台北地院考量王女已繳回犯罪所得,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將她判處1年2月徒刑、緩刑2年、支付公庫10萬元。可上訴。(資料照)

2022/11/04 12:04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外交部駐亞特蘭大辦事處王姓一等女秘書,派外期間與丈夫在美國置產,她卻仍按月申請1410美元的房租補助,總計約浮報1萬美元,後來王女發現外交部在調查此事,她才返還浮報款項,但仍被送辦,台北地檢署起訴,台北地院考量她已繳回犯罪所得,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將她判處1年2月徒刑、緩刑2年、支付公庫10萬元。可上訴。

北檢起訴時,認為王女除了在申請表上不實勾選「於駐在地無自有住宅」選項,還檢附不實勾選的資料,依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機會詐領財物、刑法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但北院審理後認定只構成偽造文書罪。

合議庭認為,外交部為了改善駐外人員居住環境,以適合其級職身分而特訂規定,駐外機構的職員,不論職務內容為何,都可依據支給規定申請房租補助費,此項申請補助機會是因駐外身分而得,與職務本身或職務所衍生者無關,不構成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領財物罪要件。

北檢調查,王女2018年7月與丈夫在美置產,本應不能再按月請領每月1410美元房租補助,而是應依「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支給規定」,駐外人員或配偶於駐在地有自有住宅時,應報請核定,只能按月申請房租補助費的「基本數」,每月只能申請410美元。

王女初次申請租屋補助時,外交部承辦人誤信她在美國沒有自有住宅,核發租屋補助,後來王女持續以不實文件向外交部申請超額的租屋補助,自2018年8月至隔年5月間,王女2度申請,共超額領取1萬32美元補助。

北院認為,王女派駐在外,原與配偶、兒子居住於租賃公寓,因女兒早產出生,有諸多照護需求,原公寓大小已不敷使用,乃購置房屋、欲整修後以安頓家人,卻因未謹慎瞭解當地法令及解讀差異,而填載不實申請文件,判刑1年2月並予緩刑2年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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