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議員黃碧妹詐領4900元出席費 若褫奪公權恐丟議員資格
台東縣議員黃碧妹詐領4900元出席費,一、二審均判緩刑2年,但因宣告褫奪公權1年,若定讞將喪失議員資格,她認為罪刑不相當。(記者黃明堂攝)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親民黨籍台東縣議員黃碧妹因詐領2天的出席費4900元,一審及二審都依貪污罪判刑1年10月,宣告緩刑2年,但被褫奪公權1年,若三審定讞,將喪失議員資格。她認為自己頂多只犯普通詐欺罪,卻被依貪污罪查辦,罪刑不相當並喪失議員資格,輕重失衡。
黃碧妹是蘭嶼籍縣議員,此次詐領出席費是在上一屆議員任內犯行;判決書指出,黃碧妹未出席參與台東縣議會109年10月20日及翌(21)日第19屆第4次定期大會議程,卻於同年月22日出席該次大會第3日議程時,在簽到欄位中簽名,虛偽表示有出席參與該2日會議議程,致不知情之縣議會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支給2日之出席費(每日1000元)、交通費(每日1000元)及膳食費(每日450元)等款項合計4900元。
黃碧妹坦承在簽名過程中「是有一些瑕疵」,指其是「無心」簽到,直到接受調查員約談時才知不應領取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但縣議員承辦人員證稱,都有向議員宣導要在簽到簿簽名才能夠請領出席費、交通及膳食費。此案經檢方依貪污罪起訴,台東地方法院一審依貪污罪判處1年10月,宣告緩刑2年、於緩刑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5萬元、褫奪公權1年,她不服而上訴二審,花蓮高分院近日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黃碧妹指出,依貪污條例第17條、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若判刑確定且褫奪公權,將喪失議員資格,她僅因領取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合計4900元,所受懲罰顯然過苛。
她說,一般民眾在公司或企業因虛偽申領出席費、差旅費、加班費等,僅得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議員與一般民眾為相同行為,就失議員資格,輕重失衡,顯有過度評價,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