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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過10年追懲期!前法官曾平杉涉與富商翁茂鍾不當往來 不受懲戒

台南高分院前法官曾平杉與富商翁茂鍾不當往來,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二審判決部份不受懲戒;部份免議,全案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台南高分院前法官曾平杉與富商翁茂鍾不當往來,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二審判決部份不受懲戒;部份免議,全案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2024/01/19 19:35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監察院認定台南高分院前法官曾平杉(2015年退休)在職時,明知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旗下的公司涉訟「百利案」,仍與其往來,違失情節重大,提起彈劾。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審認為部分違失行為超過追懲期間,判決免議;部分無違失,不受懲戒。監察院、曾男不服均上訴,懲戒法院務法庭二審今均判決駁回確定。

彈劾指出,曾平杉1985年6月28日起至2015年1月12日止,先後擔任台南地院、高雄高分院及台南高分院)法官(2015年1月12日退休),明知翁茂鍾擔任實際負責人的怡華公司數入「百利案」紛爭,經媒體於1997年間大幅報導,將提起訴訟,猶與翁茂鍾不當往來。

監院認定曾平杉與翁茂鍾飲宴餐敘;與翁討論「百利案」,提供法律意見;本人及其家人、朋友接受翁茂鍾提供的各式幫助;接受翁茂鍾餽贈4件襯衫、田中寶養生液1瓶及四物鐵2盒。行為皆損及一般人民對於法官的職位尊嚴及職務信任,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法官法、法官守則、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等相關規定,違失情節重大,移請職務法庭審理。

職務法庭一審指出,曾平杉明知怡華涉訟「百利案」,仍與其討論案情並提供法律意見;因個人投資土地失利,透過翁茂鍾出面與其他投資人代表協商,協助處理善後;無故接受翁茂鍾餽贈,確有違失,惟其違失行為時點適用舊法,追懲時間一律為10年,曾平杉最後違失行為終了日為2011年6月27日,監察院2022年3月11日才彈劾移送,逾追懲期間,只能判決免議。

至於不受懲戒部分,職務法庭說明,不能以媒體報導怡華公司與百利銀行發生糾紛,可能衍生訴訟案件為由,就限制曾平杉與翁茂鍾自由交往接觸。而在討論「百利案」以前,兩人的往來均屬單純拜訪、閒聊,或偕同前往金門探視被曾平杉服役中長子、引見法官同事與翁見面以託其協助續租店面,皆屬私領域的日常交誼或生活事務,與法官職位或職務無關,難認有何違失行為。

監察院、曾平杉均不服懲戒法院一審的判決,監察院對曾不受懲戒部份,提起上訴,曾則主張應將免議部份廢棄,做成不受懲戒的判決。

經懲戒法院二審審理認為,懲戒法院一審判決並無違誤,將監察院、曾平杉的上訴案,均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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