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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茂鍾涉炒股案證交法無罪 檢察總長邢泰釗今提非常上訴

佳和集團董事長翁茂鍾(右)。(資料照)

佳和集團董事長翁茂鍾(右)。(資料照)

2023/07/24 10:49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佳和公司董事長翁茂鍾與多名司法人員不當往來,重創司法形象,針對翁所涉應華科技炒股案,一、二審均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判刑8年,更一審認定翁並無操縱、炒股的事證,證交法部份判無罪,僅依商業會計法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因檢方未上訴而定讞。檢察總長邢泰釗認為該案審判違背法令,有統一法律適用的必要,今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檢察總長邢泰釗提非常上訴的理由,包括原確定判決理由矛盾、嚴重違反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其審判違背法令;其次,與本案相關的最高法院法律見解歧異,具有原則重要性,有提起非常上訴統一法令適用之必要。

關於操縱股價罪的行為人,可否以資金需求為抗辯,排除構成操縱的主觀不法意圖,最高法院有不同見解:首先,106年度台上字第325號判決,認定操縱股價罪,以行為人客觀上已破壞決定價格之市場自由機制,主觀上對此有所認識即成立,不論行為人買賣股票的實際目的。

不過,106年度台上字第778號判決卻認定,操縱股價罪的行為人,須有製造市場交易活絡之表象,引誘投資大眾買賣股票,以利用價差謀取不法利益之意圖為必要,如行為人能證明其買賣股票有正當理由者,即排除成立該罪。

最高檢察署指出,上述兩個判決,最高法院就被告提出因資金需求而買賣股票的抗辯,一為判決有罪確定,一為無罪確定,足見本案縱認翁茂鍾等人,是為籌措資金而售股,但能否以此排除構成操縱股價罪的不法意圖,最高法院實有南轅北轍的相反見解,學界與實務界對此亦多所批判,法律見解歧異,實具有原則重要性,有提出非常上訴予以統一,杜絕同法異判的必要。

最高檢表示,原確定判決結果,使翁茂鍾等人得以脫免操縱股價的重罪,僅受易科罰金的輕刑,其判決理由又互相矛盾,嚴重違反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引發外界對司法審判公正性的質疑,經檢察總長審酌後,認原確定判決的審判違背法令,雖非對翁茂鍾等人不利,但因涉及最高法院有原則重要性之法律見解歧異,有提起非常上訴統一適用法令之必要,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關於翁茂鍾所涉操縱股價一案,檢方起訴指出,翁持有上櫃公司應華精密股票,2005年間急欲出脫變現,涉勾結麗天投資顧問董事長蔡漢凱,聯手炒作拉抬應華股票,不法獲利1億4千多萬元;台中地院於2008年6月判8年徒刑,台中高分院於2011年8月仍判8年,最高法院認為全案有疑點,於2012年9月撤銷並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審理。

更一審認定,無證據證明翁茂鍾有炒股等違反證交法的事證,2014年5月改依違反商業會計法判刑8月,因符合罪犯減刑條例,減刑為4月定讞。

檢察總長邢泰釗今提起非常上訴。(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檢察總長邢泰釗今提起非常上訴。(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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