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總局員工嗆廠商「不懂規矩」 索賄25萬元判刑撤職
2023/12/30 20:48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一名潘姓助理工程員,2021年間承辦設備工程,開工後嗆得標廠商「你們公司不懂規矩」索賄,廠商害怕被刁難,無奈以「交易費」名義交付25萬元。刑事部分,桃園地院依貪污罪判潘員3年7個月徒刑;行政部分,懲戒法院日前判其撤職,停止任用1年。
潘員2011年承辦一起2939萬元的設備工程,負責估驗、查驗及驗收等監督考核,開工後,在廠商陳報施工計畫等文件期間,以「你們公司不懂規矩」等語索賄,廠商為免遭到刁難,與潘員協商後,談妥支付賄款25萬元,並言明分兩次付訖。
2011年及2012年間,廠商匡列「四區二期、在建工程-交際費」、「四區二期、工程成本-交際費」名義,向公司各支領10萬元及15萬元現金,裝在黃色信封內,與潘員相約羅東火車站附近交付。
刑事部分,桃園地院以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潘員3年7月刑,褫奪公權2年 ,二審高等法院維持,現於最高法院審理中;交通部除記潘員一大過懲處,再把全案移付懲戒。
潘員否認收賄,反指是廠商強塞25萬元,絕無強行勒索財物,亦無耽誤任何職務上應辦事項。潘員稱配合偵辦,主動繳還款項,絕非惡性重大,已被判褫奪公權兩年,無懲戒必要,應為免議判決。
懲戒法院一審指出,潘員掌理公共工程事務,卻損害公務員應保有清廉名譽,危害國家行政廉潔性,動搖民眾對其職位尊重與執行職務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及機關形象,為維護公務紀律及廉能政府形象,有懲戒必要。一審審酌潘員收賄次數、金額、坦承犯案、繳還款項,評議後判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1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