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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積壓延誤公文221件 高雄港務警察不滿記過提告敗訴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柯男業務並非太重,積壓延誤28日以上的公文卻高達51件,承辦公文品質或數量,又大致低於其他同事,懲處並無不當,駁回柯男之訴。(記者張瑞楨攝)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柯男業務並非太重,積壓延誤28日以上的公文卻高達51件,承辦公文品質或數量,又大致低於其他同事,懲處並無不當,駁回柯男之訴。(記者張瑞楨攝)

2023/12/30 18:09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高雄港務警察總隊人事室詹姓科員,2022年1至6月無故積壓延誤公文221件,還擅自占用他人座位,一度拒絕搬走,被記過兩次懲處,他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人力吃緊,自己業務量又增加,並非不積極辦理公文,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卻認為,他積壓延誤28日以上的公文高達51件,且他的業務負擔並無過重,承辦公文品質或數量,又大致上低於其他同事,懲處並無不當,判決駁回詹員之訴。

判決書指出,詹員於2022年1月至6月,無故積壓延誤公文高達221件,且於同年9月1日擅自搬移辦公座位,高雄港警總隊召開考績委員會,各記過1次(合計2次),他提出行政訴訟,主張這是權力不對等的懲處,他因其他科員申請育嬰,協助代理特定業務,人力吃緊,業務又增加,但他處理公文時效約僅4天至5天,另有業務調整等因素,不是他沒有積極處理公文。

至於搬移座位,詹員強調,在督察人員協調後,他立刻搬回自己原來的座位,他有詢問過這個座位的同仁,該名同仁沒有在當天就位,沒有受到影響,此事並非情節重大,記過未考量比例原則。

警政署答辯說,2022年1月至同年6月,詹員無故積壓延誤時效公文計142件,未結案無故積壓延誤時效公文計79件,合計221件,情形嚴重屬實,且未事先請示主管,擅自將個人座位設備(電腦、辦公椅、辦公櫃等),搬移到新進書記梁員的辦公座位上,經主管發現後,於當日上午兩度告知他,請他搬回原座位,他都不理會,請督察協同處置,督察將他帶離訪談,他才願意搬移,但至下班為止,還有部分物品放置梁員桌上。

台中高等法院認為,依據統計,詹員上述期間(半年)積壓延誤公文中,「28日以上」高達51件,顯示積壓延誤公文情節實屬嚴重,另外,法官認為,以詹員加班時間,以及辦理獎勵令件數計算,詹員業務負擔尚非過重,不過,詹員承辦公文的質或量,大致上均低於其他承辦人,主管訪談詹員,未獲積極回應,又擅自佔用他人座位,拒絕搬遷,多次違抗主管命令,情節嚴重,據此駁回詹員之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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