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酒駕自撞掉入水溝 沒傷人仍被撤職5年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守備隊陳姓上士,休假期間酒駕自撞路邊護欄,並掉入水溝,經民眾報警送醫,驗得酒測值0.92,5天後被金防部核定行政撤職,停止任用5年,由於一般公務員若酒駕未傷人,送懲戒法院多判降級改敘,陳員不服興訟保工作,日前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2022年6月間陳員返台休假,卻因酒後駕車精神不繼,自撞路邊護欄,掉入水溝內動彈不得,警方將他送醫並實施酒測,測得呼氣酒測值達0.92mg/L。金防部獲報後,火速於5天後召開評議會,決議陳員撤職並停止任用5年。
一般公務員如果酒駕被逮,沒有造成他人傷亡,經所屬機關移送懲戒法院審理,通常判處降一級或二級改敘懲戒,陳員卻因此撤職,且停止任用公務員的年限長達5年,丟了頭路,服役15年的辛勞一夕泡湯,他嚇到趕緊興訟保工作。
陳員主張,他只是酒後駕車自撞,未傷害他人,原處分以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2條最重的「撤職」懲罰,且停用也是最長的5年期間,有裁量濫用而違反比例原則的情況。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陳員服役逾15年,明知部隊三申五令宣導禁止酒駕,但身為士官領導幹部,卻知法犯法,嚴重影響部隊風紀,經全體與會委員就原告酒駕行為的動機、對領導統御或軍事紀律所生影響、所生危險或損害及其智識程度等面向討論後,處以撤職停止任用5年,已適用陸海空軍懲罰法第8條第1項規定。
一審認為,原處分並未裁量濫用、違反比例原則,陳員主張酒駕自撞並非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24點第2款第3目之1之酒後駕車而「肇事」的要件,亦不足採,評議後駁回其訴。陳員不服上訴。
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陳員上訴只是重複爭執原審對於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的看法,並未具體指摘一審有何「違背法令」的情形,不符合上訴要件,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