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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入派出所揮舞魚刀喊「搶劫」 莽男3分鐘被逮捕

潘男闖入東山所揮舞魚刀並喊搶劫,僅3分鐘就被員警制服,台中地院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記者張瑞楨翻攝自Google街景)

潘男闖入東山所揮舞魚刀並喊搶劫,僅3分鐘就被員警制服,台中地院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記者張瑞楨翻攝自Google街景)

2023/11/15 10:59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潘姓男子去年10月30日晚間,闖入台中市警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手持魚刀大喊「搶劫」,但3分鐘就被值勤員警壓制逮捕,他宣稱此舉是希望警察能幫助他,台中地院認為他的行徑已觸犯加重妨害公務罪,考量無人受傷,以及他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依加重妨害公務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與上訴。

判決書指出,高職肄業、從事消防工程工作的潘姓男子,於去年(2022年)10月30日晚間9時43分許,因不明原因進入東山派出所,以右手拔取夾藏在口袋中的魚刀揮舞,並且大喊「搶劫」,恫嚇在場值勤的3名警員,但不久就被警方以現行犯逮捕。

潘男於台中地檢署偵查時坦承犯行,但沒有明確說明原因,只表示他需要警察的協助,檢方認為他同時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與加重妨害公務罪,以後者處斷,提起加重妨害公務罪公訴。

台中地院認為,潘男明知在場的警察是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卻於員警執行職務時,為尋求協助,竟率而持兇器進入派出所並對員警揮舞,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公務,並以言語恫嚇現場的員警,漠視國家公權力之執行,所為已嚴重危及員警執行職務之安全,實非足取,但考量他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其自陳為高職肄業、從事消防工程工作等,依加重妨害公務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約18萬元與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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