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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停沒在60公分內老公下車被撞死 德國妻違停逆轉判無罪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2項規定,汽車臨停的時,需要緊靠路邊,不可超過60公分,這個規定常被駕駛忽略。(資料照,記者王捷攝)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2項規定,汽車臨停的時,需要緊靠路邊,不可超過60公分,這個規定常被駕駛忽略。(資料照,記者王捷攝)

2023/10/14 20:08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汪姓丈夫搭安姓德國籍妻子的車,但安婦在路上違停、未緊靠路邊60公分內,請汪男下車察看後車廂關好沒,遭林姓婦人開車撞死,一審時嘉義地院認安婦未選擇安全的停車位置,認她有過失責任,判4個月徒刑、緩刑2年。二審時台南高分院認為,是林婦未注意車前狀況、超速,才會撞死汪男,認安婦沒責任改判無罪。

這件車禍發生在去年3月的晚上10點多,安婦聽到後車廂傳來異音,她覺得可能是後車廂沒有關緊,由於這個路段在右側有水溝,為了讓汪男能從右側下車,她不敢把車子緊停在水溝邊,所以在道路上違停,閃了警示燈,由汪男下車查看,卻遭林婦開車撞上,最後搶救無效死亡。

在當保母的林婦供稱,當時車上載著姪女,她因分心與乘客講話,沒有注意到前方安婦的車,加上時間太晚了,一整天工作下來,又要擔心家裡的事情,精神上不太集中。一審時,林婦與安婦的和解因金額上沒共識破局,林婦依過失致死判8個月徒刑。

一審時法官認為,安婦違停也有過失責任判4個月徒刑,但考量她是外國人跟丈夫沒有孩子,失去唯一的親人,諭知緩刑2年。

最後林婦與家屬以400萬達成和解後,獲得家屬原諒,上訴後法院判處緩刑5年;安婦則辯稱,她有開警示燈光、停車位置在彎道中是最寬敞且不會遮擋視線的地方。

但是,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2項規定,汽車臨停的時候,需要緊靠路邊,不可超過60公分,因此二審辯論的核心就在安婦臨停時是否有在60公分內,不過二審認為,即使是違停,事故的主因是林婦未注意車前狀況,且交通部的鑑定意見不應是判斷的唯一依據,綜合所有證據,法院認為被告安婦沒有違法,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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