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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路邊等迴轉卻被檢舉臨停 法官:單一照片難證明判撤銷

張男停路邊等待迴轉卻被檢舉臨停,桃園地院法官認為,單一照片難證明,判撤銷。(記者鄭淑婷攝)

張男停路邊等待迴轉卻被檢舉臨停,桃園地院法官認為,單一照片難證明,判撤銷。(記者鄭淑婷攝)

2020/06/01 19:19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張姓男子去年10月開車行經桃園市蘆竹區榮興路,停靠路邊等待迴轉之際,卻被路過車主擷取行車紀錄器照片檢舉違規臨時停車,吃上一張300元罰單,張男申訴不成向桃園地院提起行政訴訟,他喊冤當時只是停靠路邊等待迴轉而非臨時停車,法官也認為檢舉人僅提供一張短時間擷取照片,難以證明被檢舉者有無構成臨時停車要件,判處這張罰單撤銷。

張男指出,去年10月15日下午3點多,他開車行經蘆竹區榮興路,因雙向車流量很大,擔心直接在路中等待迴轉,恐造成後方車流回堵,才會先靠到道路右側等待,等道路淨空後才迴轉,沒想到隔幾天卻接到一張「在交岔路口10公尺內臨時停車」的罰單,他認為當時他是在路邊等待迴轉,而非停靠路邊「卸貨或供人上下車」的臨時停車,是檢舉人誤會了,但他申訴無用才提出行政訴訟。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則主張,張男當時雖無裝卸物品或讓人上下車,但停靠處有繪製臨時停車紅線,確實有「保持立即行駛」的臨時停車狀況,原處分並無違誤。

判決指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定義,臨時停車指的是「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的狀態」,而檢舉人所提供的證明,僅有一張從行車紀錄器擷取的照片,照片只看得出車主停在路邊、輛煞車燈,難以由此認定張男當時屬於臨時停車。

判決也指出,若是僅憑一張短暫的照片就可舉發,恐將使所有路邊暫時停止行進的車輛均可能被舉發違規,甚至必須耗費不必要的時日陳述意見或提起行政訴訟,以保障自己的權利,因此類似情形自應採取較嚴格的審查,審結判處這張罰單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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