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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要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卻未交接 法評會建議這樣處分

法官評鑑委員會把李法官函送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建議警告處分。(資料照)

法官評鑑委員會把李法官函送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建議警告處分。(資料照)

2023/09/21 17:0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北地院李姓法官2022年間審理一起民事案件,主動請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並告知4個月的停止期限屆滿前,將請書記官提醒具狀續行訴訟,未料該案之後換人承審,李法官卻未交接給後手,導致案子逾4個月期限,自動撤回起訴。當事人火大,請求評鑑,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送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建議警告處分。

評鑑書指出,李法官2022年間審理一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主動請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並告知於停止期間屆滿前,將請書記官提醒具狀續行訴訟,當事人同意停止訴訟程序。

不過,該案之後更換承審法官,李法官卻未交接這件事,致後手以當事人未於4個月內聲請續行訴訟為由,發函通知視為撤回而終結訴訟。當事人接到通知後傻眼,只好重行起訴並繳納裁判費,花錢花時重啟訴訟程序。

當事人火大,向法評會請求評鑑李法官,主張李法官構成「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7款應付評鑑事由,且情節重大,此外,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進行,影響其權益,亦有「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6款的應付評鑑事由。

法評會指出,該案2022年7月19日開庭,言詞辯論筆錄雖有記載「是否同意先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待鑑定及覆議結果再開庭?但若四個月未回,請原告於111年11月5日前先具狀聲請續行訴訟?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起訴」,並經兩造簽名。惟經勘驗當日的法庭錄音結果,李法官是以當事人需整理相關訴訟資料、調卷後送鑑定為由,主動提起先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並詢問兩造當事人是否同意。

法評會認為,李法官並未如筆錄所載,提醒當事人注意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視為撤回起訴」的法律效果,僅對當事人強調「書記官會打電話給你」、「書記官請你做的事情你就照辦」等語。

法評會說明,該案的被告有委任律師出庭,瞭解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的法律效果,但原告(請求評鑑當事人)未具備法律專業背景,無法期待其能瞭解在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若未於一定期間內向法院聲請續行訴訟,會有「視為撤回訴訟」的法律效果。

法評會指出,李法官主動促使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卻未依職權當庭向當事人解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視為撤回起訴」的法律效果,顯未善盡妥適的訴訟照料義務。

法評會表示,李法官既主動促使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並告知當事人會請書記官電話聯繫具狀續行訴訟事宜,當事人因信賴李法官所述,而同意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縱使李法官因職務異動,脫離該案審理,仍可透過批示審理單或其他方式,提醒書記官注意後續相關聯繫作業。

法評會直言,李法官所為顯然辜負當事人的信賴,亦有違當庭諭知,且當事人遭撤回本件訴訟函後,需重行起訴並繳納裁判費,再度花費相當的勞力、時間重啟訴訟程序,影響訴訟權的行使及程序保障,無故增加不合理負擔。

綜上,法評會認定李法官已損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及增加當事人不合理負擔,其行為明顯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11條的規定,而有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7款所列情事,且情節重大。

但法評會衡酌李法官的行為態樣、手段、目的、所生危害、其他合意停止訴訟相關案件後,認尚無懲戒的必要,21日依法官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議當事人請求成立,報由司法院人審會審議,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至於辦案遲延部分,法評會認為,該案自2022年4月12日收案時起算,至李法官職務異動之日止,並未逾「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第1款規定的10個月辦案期間,難認有違失,決議不付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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