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醫學系「落榜頭」控在校生重考排擠 提告要求錄取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李姓高中生去年參加「111學年度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考試」,是台灣大學醫學系的「落榜頭」,他不滿校方未排除在校生錄取或增額錄取,導致其就讀機會遭排擠,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讓他錄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李生總分未達最低錄取標準,不會因為其他考生身分有異而影響其就讀機會,判他敗訴。
李生去年通過台大醫學系的第一階段篩選,再參加第二階段指定科目甄試,因總分75.97分,未達最低錄取標準,收到不錄取通知。
李生認為,台大醫學系放榜前就接獲檢舉,指蘇姓學生原本就是該科系的學生,卻未揭露在籍就讀便報名參加考試,何況蘇生也表明不會登記就讀;另繁星計畫有兩名缺額,校方卻沒有任何處置,也沒有增列備取名額,導致他無法錄取,成為「落榜頭」。
李生進一步提到,台大醫學經教育部核定錄取名額為50人,代表校方應足額錄取;而蘇生口試當下刻意拒絕說明自己是在校生,有違校方招生須知,況且入學生若同時在台大有2個以上的學士班學籍應予退學。
李生因此請法院撤銷他不錄取的決定,並撤銷蘇生報考及錄取的資格,再重新作成他錄取的決定。
台大解釋,依司法院釋字第626號解釋,大學基於自治可以自行訂定入學資格條件以篩選學生,且憲法的保障並不包括「人民請求給予入學許可」、「提供特定教育給付」等權利。
再者,根據大學辦理招生作業要點、簡章等規定,考生甄選的總成績若未達最低錄取標準,即便校方尚有名額也不會錄取,李生總成績75.97分,未達最低錄取分數76.02分,所以未錄取李生。
台大也提到,招生簡章、招生須知並未限制、禁止已有大學學籍者再度報考,故無論蘇生重考動機為何,都無須撤銷蘇生的錄取資格。
北高行認同台大的說法,並審酌李生的考生身分是申請入學,基於大學自治原則,李生沒有請求權訴請台大作出特定錄取規範,尤其是在他人是否具報考、錄取資格,李生僅能主張最低錄取標準是否合法,決定判李生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