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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外甥沒關燈被唸 仿電影膠帶纏刀刺死舅

男子錢韻丞前年十二月間砍死小舅,本案是桃園第一件國民法官審理案,判十五年八月定讞。
(中央社檔案照)

男子錢韻丞前年十二月間砍死小舅,本案是桃園第一件國民法官審理案,判十五年八月定讞。 (中央社檔案照)

2024/07/26 05:30

〔記者王定傳/台北報導〕桃園男子錢韻丞前年十二月廿四日晚間因電燈沒關,和劉姓小舅爭吵,竟仿電影的手法,雙手戴上布手套,再將切肉刀以黑色膠帶纏繞在手上,砍、刺小舅多達廿刀致死,一審桃園地院國民法官依殺人罪判他十五年八月徒刑,全案上訴二、三審均駁回確定。

請媽報警叫救護車 符合自首

本案是桃園第一件國民法官審理案,當時合議庭審酌,錢男犯案後有請其母:「媽咪報警跟叫救護車」,符合自首要件減輕其刑,但本案並無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情形,不依刑法五十九條減刑。

合議庭並審酌,錢男認為被害者搬到該處後,要他外出工作,打擾他原有生活模式,且長期受被害人言語暴力,累積不滿已久,以致因細故發生口角,當時又遭言語挑釁失控犯案,但他多次對被害者頸、胸、臉部等部位攻擊,更造成刀刃彎曲、刀尖斷裂而殘留於被害人額頭,可見攻擊力道之大,並綜合錢男品行、犯後態度等因素後,量處十五年八月徒刑。

無顯可憫恕 確定關15年多

檢、辯均提起上訴,檢方主張,錢男母親通報救護車不算自首,且他手段兇殘,行兇後反因自身沾染血跡感覺「很髒、很噁心」,先清洗身體及刀具,不僅藐視被害人生命,更當家人之面行兇,造成親人難以抹滅創傷,犯後亦未取得家屬諒解,應改判無期徒刑;錢男則主張劉男出言罵他並威脅將他逐出家門,因承受棲身之所遭剝奪壓力才犯案。

二審合議庭認為,一審認定錢男符合自首要件並無違失,且一審針對犯罪動機、手段等刑法五十七條量刑事項,詳為評斷,並無忽略極為重要的量刑事實,亦無對重要事實的評價有重大錯誤,或量刑裁量權行使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情事,維持原判,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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