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建商老董借同業1500萬週轉要不回 偽造支票差點GG

高雄建商借同業1500萬元要不回,竟偽造支票害自己差點去坐牢。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高雄某建商蔡姓董座得知同業侯姓負責人缺錢週轉,他借出1500萬元後,侯女簽了一張未填載發票日期支票作為借款憑證,侯女因一直未還錢,蔡董竟叫女兒自行填上發票日期,再拿去銀行存入,結果侯女帳戶餘額不足跳票,侯女發現此事後報警,蔡姓董座被依偽造有價證券罪判刑1年8月、緩刑3年。
判決指出,2019年4月,蔡姓董座從友人口中得知,同為建商的侯女缺錢週轉,他同意借給侯女1500萬元應急,侯女簽了一張未填載發票日期支票作為借款憑證;由於蔡董和侯女之間另有土地買賣債權債務關係,蔡同意侯把土地過戶給他後,就把之前的支票還給侯女。
但雙方土地買賣破局後,蔡男為了取回1500萬元欠款,叫女兒自行在支票上填寫發票日期,再拿去銀行存入,結果侯女帳戶餘額不足跳票,侯女接到銀行通知後報警處理。
高雄地院審理時,蔡姓董座否認偽造支票,辯稱如果沒有得到侯女的同意,他如何拿到侯女簽名的支票?且侯女明明有錢卻惡意不歸還,加上「空白授權票據」是實務上肯認的制度,不認為自己有罪。
法官認為,蔡男指示女兒填寫發票日期前,曾告知侯女會把支票存入銀行,侯女當時有清楚說明支票上沒有填寫發票日期,不同意蔡男自行填寫日期,因此認定蔡男偽造支票的犯意及犯行明確,但考量蔡男偽造支票並非用以行騙他人,而是因債權債務糾紛解決未如己意,一時之間意氣用事而失慮觸法,經追訴、審判等教訓,已知所警惕,因此輕判緩刑3年,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80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