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監虐囚案 管理員判刑3年10月定讞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時任高雄監獄管理員邱楷燈等6人,涉嫌凌虐殺害陳姓受刑人案,僅邱員尚未定讞,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一審指邱凌虐人犯致死罪部分,其犯罪動機、手段及情節等,相較同案李員更低,並已達成和解且賠償完畢,決定酌減改判刑3年10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2019年10月17日下午,雄監李振賓擔任戒護區違規舍房「仁園」日勤主管,與夜班主管邱楷燈進行交接勤務時,陳姓受刑人因情緒不穩,瘋狂踢踹房門,兩人於是指示蔣秉益、劉子榮、黃冠富、蕭明俊等4名雜役,將陳帶往監視器死角「鎮靜區」,以手銬將陳銬在地上鐵環,並戴上貼滿封箱膠帶的安全帽,李男還持咖啡淋頭。
陳被圍毆後遭送回舍房,但因臟器出血、肋骨斷裂,失去生命跡象。李振賓為隱匿實情,竟與邱楷燈等人在值勤人員聯繫簿、監視系統監看紀錄簿等登載不實內容,試圖規避責任。後來是檢方察覺有異,啟動複驗、調查,經鑑定指向他殺,6人被依凌虐人犯致死、偽造文書等罪起訴。
高雄地院一審認定6名被告處置犯人時,不應出現粗暴、辱罵、肢體暴力行為,卻以違背人道的方式凌虐,不僅有虧職守,更嚴重侵害人權,認6人均犯凌虐人犯致死罪,李、邱、蔣另犯偽造文書罪,判李10年6月、邱9年、蔣7年、劉與黃均4年2月、蕭3年10月。
高雄高分院二審考量6名被告上訴後均認罪,並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且給付完畢,酌減改判李8年7月、邱5年3月、蔣3年2月、劉與黃均2年2月、蕭2年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僅就邱員犯案部分撤銷發回,其餘5人均確定。
更一審指一審未審酌邱員的犯罪動機、手段及情節等,相較同案李員更低,符合刑法59條減刑規定,且邱已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酌減改判邱3年10月徒刑,獲最高法院支持而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