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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市代落選人廖倉賜賄選 加重緩刑條件支付60萬、罰240小時勞務

二審認為一審的緩刑條件太輕,改判廖倉賜的緩刑條件是支付公庫60萬元,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10場次。(資料照)

二審認為一審的緩刑條件太輕,改判廖倉賜的緩刑條件是支付公庫60萬元,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10場次。(資料照)

2023/08/09 16:31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去年南投縣南投市市民代表第3選區候選人廖倉賜(未當選),與樁腳以1票500元不等賄選,南投地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4年,緩刑5年,條件是公庫支付30萬元,檢方認為太輕,二審台中高分院今天撤銷一審判決,緩刑條件加重,改為支付公庫60萬元,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10場次,並得上訴最高法院,尚未確定。

南投地院一審判決指出,廖倉賜去年11月委託吳姓樁腳,以一票500元至1000元金額行賄,預計行賄共125票,廖倉賜交付現金12萬5000元給樁腳,部分款項於調查局調查之前,已流入選民口袋,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報告、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移送南投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南投地院審理時,廖的律師辯護說,他犯罪情節非重,請求減輕其刑,一審依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交付賄賂罪,判刑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條件是支付公庫30萬元,檢方認為條件太輕而上訴。

台中高分院認為,廖倉賜於偵查前階段曾一度否認犯行、心存僥倖的犯後態度,本案賄選人數非寡,交付賄選金額亦不在少數,一審緩刑條件是支付30萬元公益捐,不足以彰顯廖倉賜犯行對社會法治傷害程度與犯罪預防,檢察官上訴有理,緩刑條件改為支付60萬元,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10場次,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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