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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海巡隊員開公務車酒駕 主管收罰單才知車被扣

黎姓海巡隊員開公務車酒駕,被判降一級改敘;警方酒測攔檢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吳政峰攝)

黎姓海巡隊員開公務車酒駕,被判降一級改敘;警方酒測攔檢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吳政峰攝)

2023/08/06 06:26

首次上稿 00:09
更新時間 06:26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海巡署偵防分署黎姓偵查員,2023年間配合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台北專勤隊執行「祥安專案」,開公務車返回專勤隊途中,被警察攔檢,酒測值0.2,雖未達公共危險罪門檻,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車輛因此被扣,偵防分署直到收到罰單才驚知此事。懲戒法院認黎員執行職務竟開公務車酒駕,影響機關形象,日前判降一級改敘。

判決指出,黎員原任職於基隆查緝隊(現調整職務至花蓮查緝隊),2023年3月上旬配合專勤隊執行「祥安專案」,卻於同年月14日晚間與友人飲酒。翌日上午5時許,黎員仍在執行職務中,竟駕駛公務車上路,朝返回專勤隊的方向行駛,當日上午8時許,途經台北市路口時經警攔檢,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毫克。

雖然未達公共危險罪的0.25門檻,警方仍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開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

事發後,黎員未立即回報,直到偵防分署收到違規通知單,赫見公務車被扣,質問基隆查緝隊主管,黎員才告知上情。海委會不滿黎員隱匿,導致偵防分署未能及時處置,決議把黎員移付懲戒。

黎員辯稱「祥安專案」圓滿達成,其酒後駕車非屬執行職務行為,僅屬交通違規的行政裁罰事件,並無導致公眾喪失對海巡署執行職務信賴。

懲戒法院指出,黎員供認與友人喝酒是為探聽走私情資,且酒後駕駛「公務車」是要返回「專勤隊」實施勤前教育等職務,足見他遭警攔檢時尚未下班,仍在執行職務中,違法失職事實事證明確,已堪認定。

懲戒法院表示,黎員行為經媒體報導,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的尊重與執行職務信賴,影響機關形象,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審酌黎員為職司犯罪調查偵查員,卻酒駕執行公務,危及公眾用路安全,幸未肇事,另考量他已坦白認過、表示悔意,評議後判降一級改敘,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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