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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隊員酒駕未肇事 獲輕判降一級改敘

懲戒法院判羅員降一級改敘。(記者吳政峰攝)

懲戒法院判羅員降一級改敘。(記者吳政峰攝)

2021/05/01 22:3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海巡署艦隊分署蘇澳海巡隊羅姓隊員,去年下班後與高中學員餐敘,酒後竟騎車返家,幸被警方及時攔下,才未肇事,經測量,羅員酒測值高達0.72MG/L,被函送法辦。宜蘭地檢署法外開恩,給予緩起訴處分,懲戒法院也考量他未肇事,日前判降一級改敘,月薪僅差數百元。

羅員去年在蘇澳海巡隊(案發後調至馬祖海巡隊)服務期間,與高中同學相約宜蘭羅東一處薑母鴨店餐敘,他明知席間有飲酒,散宴後,卻仍騎車返家。警方見其搖搖晃晃,趕緊將他攔下,以免出車禍,並對其施以酒測,數值達0.72,已超過公共危險罪閾值,當場移送宜檢偵辦。

宜檢認為羅員承認酒駕,態度尚佳,決定給予緩起訴處分,讓他免於入監、保住工作,但要他向公庫支付7萬元,並接受6小時的生命教育課程。

海巡署上級機關海委會接獲通報後,認為羅員違反政府訓示的酒後不駕車規定,情節重大,決定送請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指出,羅員行為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的尊重與執行職務的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為維持公務紀律,有懲戒必要,依移送機關提供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

懲戒法院認為,羅員身為公務員,未能遵守法紀,竟於酒後吐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72毫克,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危及公眾的用路安全,惟幸未肇事,審酌他於檢察官偵查中坦白認過、表示悔意,評議後判降一級改敘,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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