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股東顏莊和子放棄國籍 民視被認違法抗罰40萬元敗訴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已放棄中華民國國籍的前立委顏莊和子,持有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66萬7667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因而認定民視違反廣播電視法中「外國人禁止投資廣播電視事業」規定,開罰40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NCC裁罰沒有問題,判民視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NCC認為民視讓放棄國籍的顏莊和子持有公司股份,已違反廣電法中「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股東、董事及監察人」規定,經要求民視積極溝通改善未果,決定裁罰40萬元,同時要求限期6個月內改正,否則得按次開罰。
但民視主張,顏莊和子是在1997年9月10日至2000年3月8日間,陸續取得公司股票,再於2005年到2008年間擔任立委,當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後來她放棄國籍一事,並非民視所得掌握或控制,請求撤銷40萬元裁罰。
NCC解釋,廣電法中「外國人禁止投資廣播電視事業」的規定,是課予業者遵循並防止無中華民國國籍者參與的義務,故民視理應建置股東查核機制,並負有主動查核之責。
然而,民視並未建置主動查核機制,以致違反該廣電法規定,且經NCC屢次函請,民視均未改正,因此依法對民視裁罰40萬元無誤。
北高行說明,NCC從前年4月30日要求民視改善起至去年4月20日決定裁罰為止,民視除了「與顏莊和子聯絡,要求顏莊和子賣出股份遭拒絕」外,並無其他動作,代表民視未積極採用法律手段強制她賣出股份,未盡到改善義務。
況且,正因為事前無法有效防止外國人買進廣播、電視事業的股份,「事後之改善」就顯得重要,且若事後未採用法律手段要求改善,同樣足以認定違反廣電法中「外國人禁止投資廣播電視事業」的規定;北高行並審酌NCC開罰並未比例原則也無裁量瑕疵,判民視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