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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檢舉貪污反遭免職 二度聲請釋憲仍被裁定不受理

戴立紳(右一)聲請釋憲,大法官決議不受理。(資料照)

戴立紳(右一)聲請釋憲,大法官決議不受理。(資料照)

2023/04/20 12:3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技佐戴立紳2007年在職時,依長官指示不實申報搬運工費用,協助內部人員詐領公款,卻不知此舉觸犯貪污罪,而後因緣際會學到法律知識,驚覺自己觸法,2013年向廉政署自首並檢舉共犯,雖然貪污罪獲得免刑,卻丟了工作。戴立紳不滿揭弊卻被免職,兩度聲請釋憲,日前再被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戴立紳之前興訟保工作,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75號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戴不服,聲請釋憲,2022年被大法官駁回後,他不屈不撓,再度聲請釋憲,主張2013年1月23日修正公布的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前段規定,未排除公務員吹哨者而一律予以適用,不符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及應予制度性保障,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的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指出,戴立紳直到2022年6月30日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距他所受的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95號裁定時已逾5年,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得聲請,故全體大法官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案由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負責,成員為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大法官許志雄、大法官謝銘洋。

戴男2005年至2016年任職於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期間,被長官要求做假帳,而後他察覺屬犯罪行為,主動向廉政署自首並協助調查,他之後雖被判決免刑,但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前段規定,公務員一旦被判決貪污有罪確定,就無法再被任用,他反遭新竹縣政府依法核定免職,導致生活困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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