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校花淚訴私密照外流被全班模仿惡搞 男同學帶頭霸凌判無罪
高雄某高中校花自拍私密照不慎外流,竟被全班同學模仿惡搞霸凌,帶頭的男同學判無罪。(資料照)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高雄某高中校花拍私密照不慎外流,同班陳姓男同學看到照片,竟帶領全班同學在拍攝畢業照時,模彷校花私密照裡的動作,校花怒告公然侮辱罪,但法官認為,陳男和同學模仿的動作不算粗鄙,嘲弄校花雖然不成熟且舉止不當,但並不構成犯罪,因此判他無罪。
判決指出,2021年10月間,高市鳳山區某高中校花,自拍了一張右手遮住上半身胸部,跪姿,臉部經馬賽克模糊化處理的私密照,校花傳給同班的江姓同學欣賞時,江姓同學在滑手機相簿時,被陳姓男同學(19歲)看到照片;陳男起鬨,把照片取名為「心痛」,更帶領全班同學在畢業照時,一起模仿校花拍私密照時的動作。
校花得知此事後氣到發抖,到警局怒告陳男帶頭霸凌她,讓她的人格及地位受到貶損;校方獲報後展開調查,調查報告指出,陳男透過肢體對校花的身材、行為、性別特徵進行貶抑、暗示、取笑,令校花感到難堪、尷尬、不舒服,已構成性霸凌。
檢方根據調查報告及相關證詞,偵結後依公然侮辱罪起訴陳姓男同學;高雄地院審理時,陳男坦承有帶領全班同學一起模仿校花拍私密照的動作,還說自己認為是校花行為不檢點,於是才會揪同學一起來公審她。
法官認為,陳男雖然揪同學一起模仿拍攝私密照裡的動作,但該動作本身不是粗鄙的舉動,且陳男嘲弄校花確實相當不成熟且舉止不當,也缺乏性別平等觀念,於「道德層面」值得譴責,但刑法最主要是規範「最低限度的道德」,若將所有不適當、不道德的行為均納入刑法規範,實不符合刑罰謙抑性的原則,因此認定構成要件不相當,判陳男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