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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廁激戰13歲國中少女 男子挨告喊要賠50萬

陳姓男子和13歲的國中女學生小芳,於公共廁所內發生性關係。(情境照)

陳姓男子和13歲的國中女學生小芳,於公共廁所內發生性關係。(情境照)

2023/04/08 12:25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有詐欺前科的陳姓男子,去年1月透過臉書認識年僅13歲的國中女學生小芳(化名),兩人交往約會時,於台中市大肚區公所停車場的公共廁所內發生性關係,小芳父親得知後提告,台中地院依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判刑3年,陳男提起上訴,並承諾願分期付款賠償50萬元,但小芳與父親卻不相信此人之言,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認為雙方未和解,駁回上訴,可再上訴三審。

判決書指出,陳男曾因詐欺刑案判處拘役,他與小芳交往且發生性關係之後,宣稱有意願賠償小芳與父親,雙方卻始終沒有達成和解,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可判處3年至10年徒刑,台中地院一審判處3年,是最輕刑度。

陳男上訴二審,他宣稱自己想賠償50萬元,先支付頭期款3萬元,其餘每月8000元至1萬元分期付款,不過,小芳與父親卻對陳男的說詞存疑,父女不願接受上述和解條件,也不太相信陳男會履行承諾。

台中高分院認為,雙方還是沒有和解,且3年又屬於最輕刑期,沒有理由再給陳男減刑,據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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