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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員工激戰14歲少女90次 賠償75萬改判緩刑

加油站邱姓男職員和14歲女網友半年性交90次挨告。(情境照)

加油站邱姓男職員和14歲女網友半年性交90次挨告。(情境照)

2022/09/22 12:08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邱姓加油站職員和14歲女網友小玉(化名)交往後,2人陷入熱戀,邱在交往的6個多月內,每次見面幾乎都帶小玉去旅社等地開房間發生性關係,共性交多達90次,檢方起訴痛批邱利用小玉對性知識不足,戕害其身心健康,一審認定依90個「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合併判刑2年6月,不得緩刑;上訴後,高等法院考量邱和被害少女達成和解賠償75萬元,具悔意,今判1年6月、緩刑4年,免入獄,還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25歲邱男前年上網認識當時才14歲的國中生小玉,不久2人成為男女朋友,邱明知小玉年幼,卻為滿足自己性慾,竟從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10月31日為止,以一週3次頻率,和小玉發生性關係。

小玉父母發現女兒行為異常,追問下查知內情,認為邱利用小玉對性知識不足,頻繁與她性交,對她身心造成重大傷害,對邱提出告訴。

邱到案坦承犯行,對每週約3次和小玉性交一事,表示沒有意見,但他表示是取得小玉同意下,兩情相悅發生性關係,但未和小玉或其父母達成和解、也未賠償。

桃園地院認定,邱所為對被害少女身心造成重大傷害,也未取得少女原諒,依90個「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每罪判刑4月,合併判刑2年6月。

邱認為一審判重,上訴後積極和小玉、其父母調解,最後達成和解,賠償75萬元,小玉父母同意原諒邱,高等法院今改判邱1年6月、緩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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