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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空難墜落基隆河 高院判賠償死者3子女1330萬

2015年2月4日,復興航空班機撞到環東大道高架橋後墜落基隆河,警消人員下水搶救。(資料照)

2015年2月4日,復興航空班機撞到環東大道高架橋後墜落基隆河,警消人員下水搶救。(資料照)

2023/03/14 20:33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復興航空8年前墜落基隆河,造成43亡、17傷的重大空難意外,中華閩南文化關懷總會理事長連行知在此空難事件不幸罹難,連家3名子女向復興航空提告求償4743萬元。台北地院認定,復興航空發生空難導致連行知死亡,應依民用航空法、民法等規定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判決須連帶賠償連家3子女共1330萬元,上訴後,高等法院今維持一審判決,判決上訴駁回。還可上訴三審。

2015年2月4日上午近11時,復興航空GE235從台北松山機場起飛,預定飛往金門,不料,班機起飛不久竟墜毀基隆河,造成43人死亡、17人受傷。

飛安會調查後,認定是駕駛溝通不良,關錯發動機的人為疏失,另也有發動機及駕駛訓練不足等一連串問題,由於駕駛已經死亡、復興航空董事長林明昇等人則因罪嫌不足,均獲檢方不起訴處分。

罹難者之一連行知的3名子女認為,空難意外和復興航空、飛行組員的過失都有關係,應負起賠償責任,提告求償共4743萬元。

復興航空主張,依民用航空法第91條規定,因意外事故致乘客死亡,航空運送人原則上應無過失責任。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復興航空就連行知死亡,應依據民用航空法第91條第1項、民法等規定負起賠償責任,連家子女因父親驟逝,精神受到痛苦,復興航空應對3位子女各賠償450萬元,扣除事發後已給付慰問金20萬元,判應賠償共1330萬元。

全案上訴後,高等法院審理後維持一審判決,今駁回上訴,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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