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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航南港空難 自稱少將家屬獲賠1330萬元

空難罹難者連行知子女向興航索賠,法院審理後判賠1330萬元。圖為興航南港空難。(資料照)

空難罹難者連行知子女向興航索賠,法院審理後判賠1330萬元。圖為興航南港空難。(資料照)

2018/04/03 11:52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復興航空GE235班機2015年2月4日發生南港空難,經檢方偵辦後認定,機師疏失是失事主因,但因兩機師已亡故,連興航董事長林明昇等11名董事與幹部,均獲不起訴處分。不過,興航民事責任仍在,罹難者之一的81歲連行知兒女主張,興航應負責,且父親曾任國家情報員、曾為少將,求償4743萬多元。

台北法院基於原告無法證明父親曾為國家擔任軍職,未予採信,但審酌子女因父親死亡、情緒受影響,仍判賠13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連行知3兒女透過書狀提到,空難後支喪葬出費扣除興航已給付的費用後,仍可求償26萬餘元,另依家父原可生存年限為100歲,尚能請求4743萬4768元。而興航雖不否認賠償責任但辯求償金額過高,請求駁回訴訟。

全案由於連家兒女也主張父親曾是情報員、在東南亞從事情報工作,法官為求慎重,也傳來前總統府秘書蔣孝肅作證;蔣說,民國74至75年間透過空軍少將與警備總部一名將軍認識連,當時在高階軍官聚會時,在場人士均稱連為「將軍」或「指揮官」,但依連從事的工作不可能為上將或中將,推估軍階應是少將。

而連家人為證明父親生前確實曾任軍職,另提出已除役海軍少將宋炯、賀效周與甲良政府總統等人的手書。

法官審理後認為,證人蔣孝肅所說均為「聽別人說的」,且依我國民間常情,以特定頭銜尊稱對方並不代表實際擔任該職務,因此不予採信「曾為少將」說法。

但法官審酌3子女因父親死亡、情緒受影響,且曾任國內中華閩南文化關懷總會理事長、中華還恩慈善高級顧問等職位,而興航雖已解散登記,在台灣仍是具資歷的航空業者,實收資本額為75億8659萬6810元,仍判決被告要負責任,共要賠償3子女13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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