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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復之家女病患控被帶到摩鐵性侵 男股東不起訴原因曝

某康復之家男股東被女病患指控性侵,士檢考量無證據證明男股東犯罪,處分不起訴。(情境照)

某康復之家男股東被女病患指控性侵,士檢考量無證據證明男股東犯罪,處分不起訴。(情境照)

2023/03/09 12:17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某康復之家男股東,前年被女病患指控性侵,士林地檢署原先不起訴,全案撤銷發回後,士檢根據醫院替女病患所做精神鑑定等證據,認為她在案發時並非處於不能抗拒狀態,因此無從證明男股東犯罪,處分不起訴。

女病患指控,男股東透過在康復之家與她互動,得知她有身心方面障礙,竟利用身為康復之家管理人身分,同時趁她因身心障礙而無法抗拒之際,前年9月4日中午12時許帶她前往摩鐵性交,她認為男股東涉嫌乘機性交、利用權勢性交等兩罪。

士檢首度偵查後對男股東處分不起訴,被高等檢察署發回續查。男股東仍否認犯罪解釋,當天確實有去康復之家拿東西並遇到女病患,女病患知道他要參加一個活動,所以填假單一起外出。

活動結束後,女病患與男股東在車內聊天,她提到與男友的性生活,後來男股東問:「想不想要做?」她回:「想」,兩人才會前往摩鐵上床。男股東強調,當時她都可以正常回話,並無不能或不知抗拒的情況,也沒有威脅她不可以說出去。

康復之家員工證稱,男股東不會要求閱覽病患的觀察紀錄、生活諮詢及心理輔導會談等相關資料,且男股東平時只會關心工作人員的工作狀況,不太會主動與院內病患聊天,本案女病患則會主動向男股東打招呼。

女病患則自陳,當天在旅館內,兩人都自行脫掉衣物,並發生性行為,結束後各自穿上衣物並離開旅館。她也被送精神鑑定,醫院就「不能抗拒」部分指出:「鑑定人研判推斷告訴人(指女病患)並未因其精神疾病而達不能抗拒之狀態」。

檢察官綜合男股東說法、證人證詞、女病患自陳、精神鑑定結果,難以認定女病患當時處於不能抗拒狀態,況且,摩鐵房間內並無監視器拍下兩人是在何種情境下發生性關係。

再者,男股東並未參與病患任何教育、管理及獎懲事宜;員工也說,案發後沒見到女病患有任何異樣,所以不能僅憑女病患單一指訴,就認定男股東性侵,再度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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