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告知就切除子宮? 北市聯醫婦產科醫師怒控誣陷獲賠75萬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梁姓婦產科醫師指控,他替吳姓婦人切除子宮肌瘤前,曾告知將切除大部份子宮,切除範圍恐會符合勞保失能給付標準,即喪失懷孕能力,但吳女卻誣指他未告知她的情況下切其子宮,導致她失去生育能力、傷口感染遭施打大量抗生素,已損害其名譽,提告求償,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判決吳女、丈夫陳男應連帶賠償75萬元,還可上訴。
梁姓婦產科醫師主張,吳姓女子自2006年起因子宮肌瘤,持續到他的門診追蹤 9年。2015年4月,吳女經超音波檢查,發現肌瘤已達約11公分,他因此向吳女說明,如果以手術切除肌瘤,將會切除大部分子宮,恐將因此喪失懷孕能力而達勞保失能給付的程度,已善盡告知及說明義務。
梁男表示,經吳女同意後,他才於同年5月間為她進行肌瘤切除手術,並因為她在術後發生腸胃感染情形,他因此告知將為她持續施打抗生素治療。
不料,吳女竟和其夫陳男竟誣陷,指稱他在未告知她的情況下切除其子宮,導致她喪失生育能力,且因手術造成大範圍傷口感染以致被他施打大量抗生素等不實謠言,吳女還在2015年6月對他提告業務過失傷害等刑事告訴,接著又對他提起民事的損害賠償訴訟,其夫陳男還以證人身分出庭做不實證詞,及向北市議員陳情,損害他的名譽,因此要求吳女、陳男應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235萬元。
台北地院判決吳女應賠償梁男15萬元,粱男、吳女均不服判決,上訴後纏訟多時,全案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
高院更一審審理後認為,吳女在2015年4月7日門診檢查肌瘤時,經梁男告知,已知悉執行外科手術是切除子宮以治療肌瘤,且梁男又在吳女施行手術後的住院期間,已告知吳女切除子宮一事。此外,梁男因吳女在手術後有發高燒、腹瀉及過敏等情形,而對她施以抗生素治療,因此,吳女提告指稱「手術後住院期間,梁男從未向我提及切除子宮一事」、「在回診時,梁男才告知已將我的子宮切除」(即為避免因切除子宮手術所生的大範圍傷口遭受感染而施打,卻加以隱暪)等說法,與事實不符,已損害梁男名譽,判吳女、陳男應連帶賠償7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