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手尾錢」遺失 她與老公吵架帶稚女輕生判13年定讞
2022/12/20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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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中31歲陳女與丁姓丈夫因為婆婆的「手尾錢」遺失發生爭執,去年1月陳女帶著不滿3歲的女兒前往苗栗縣通霄鎮海邊投海,陳女獲救、女兒死亡。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認定陳女無理剝奪女兒寶貴生命且無悔意,但考量她獲丁男原諒等情,依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刑13年定讞。
去年1月22日晚間,夫妻因為丁母的「手尾錢」遺失發生爭吵,情緒低落的陳女於是在同月25日下午3時許向小姑說要去超市購物,卻關機獨自帶女兒搭台鐵,從台中大甲車站前往苗栗通霄白沙屯車站下車,並在堤防附近的涼亭內過夜。
26日上午10時到11時許,陳女帶女兒投海,但母女均被海浪推回海邊,此時陳女見女兒溺水,把人抱回岸邊涼亭卻未呼急救也沒有求援,直到下午4時許,陳女才傳訊給丁男說女兒已經死亡,並稱「我也快不行了」。
後來陳女告知自己所處位置,丁男當晚8時許與警方、海巡人員在堤防岸邊發現陳女捲曲地蹲抱著女兒,女兒經緊急送醫仍無力回天,陳女被訴殺人罪。
法院開庭時,陳女及辯護人雖主張女兒是不慎被海浪絆倒,且陳女拉起女兒時也被海浪絆倒而短暫昏厥,加上陳女當下精神狀況不佳,一時慌張才延誤通報送醫,只能算是過失致死。
一審苗栗地院、二審台中高分院均依法醫解剖報告認為,若非陳女帶女兒一起走入海中較深處,不至於發生死亡結果,且陳女無理剝奪女兒寶貴性命,嚴重違背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少生存權的意旨,犯後對案發過程又避重就輕,無從認定陳女有悔意
但一、二審都考量陳女沒有前科,也獲丁男原諒,加上陳女當下處於輕生的心理狀態,依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刑13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