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幼女投海 獲救母殺人罪被判13年
陳女被警方及海巡人員發現蜷曲蹲在堤防岸邊,抱著全身僵硬的女兒。(記者彭健禮翻攝)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台中市31歲陳姓女子與丈夫丁姓男子,因丈夫母親所遺留的「手尾錢」遺失起口角;陳女帶著未滿3歲的女兒離家,到苗栗縣通霄鎮海邊投海,陳女獲救、女兒溺水死亡。苗栗地方法院今天上午11點宣判,法官認為陳女無理剝奪被害女童的寶貴生命,依殺人罪宣判處她有期徒刑13年。全案可上訴。
陳女與丈夫丁男於去年1月22日晚間,因丁男母親所遺留的「手尾錢」遺失發生爭吵。陳女因此心情低落,於去年1月25日下午3點半許,向小姑表示要去超市購物,獨自帶被害女童外出,之後便將手機關機。
母女搭乘台鐵區間車,自台中大甲車站到苗栗通霄白沙屯車站下車;當天,陳女與女兒在堤防附近涼亭內過夜。隔天上午10點到11點許,陳女帶女兒投海,兩人均遭海浪推送回海邊。
陳女見女兒溺水,抱回岸邊涼亭內,但未急救或向他人求援。直到下午4點多,陳女才以簡訊回傳丁男,提及女兒已死亡,同時表示自己「也快不行了」。
經丁男詢問後,陳女才告知所在位置,後於當晚8點10分許,經丁男會同警方及海巡人員發現陳女蜷曲地蹲在堤防岸邊,抱著全身僵硬的女兒;女童經緊急送醫,無力回天。經法醫解剖認定死因是海邊溺水窒息。
陳女及辯護人雖主張被害女童是不慎被海浪絆倒,陳女拉起女童時也被海浪絆倒而短暫昏厥,又因陳女當時精神狀況不佳,一時慌張才延誤通報送醫,應算是過失致死。
但法官依解剖鑑定報告內容及被害女童當時年齡等情況研判,若非陳女帶被害女童一起走入海中較深處,衡諸常情,縱使在沙灘上被絆倒,應不至於發生此結果,認陳女及辯護人的主張與經驗法則有違,並不可採。
法院審理,認為陳女主觀上已預見被害女童為未滿3歲之幼兒,對於危險環境的認知及判斷力不足,也欠缺自我保護、自救或對外求助的能力,倘若遭海浪沖入海水中,極可能發生溺水窒息死亡的結果。但陳女仍不違背其本意的不確定故意,造成女童溺水窒息死亡,行為屬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犯行。
法官認為,陳女無理剝奪被害女童的寶貴性命,嚴重違背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少生存權之意旨,犯後對於案發過程多避重就輕,無從認定陳女對其犯行已有悔意,惟考量陳女並無前科,及案發時處於有自殺尋短意念之心理狀態,與丈夫丁男的原諒等一切情狀後,判處有期徒刑13年。
☆自由電子報關心您:若懷疑孩童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或是性侵害、性騷擾,請撥打113專線,透過專業社工員接線服務,將可盡快救援在生命危機中的兒童。☆
自由電子報關心您︰自殺不能解決問題,勇敢求救並非弱者,社會處處有溫暖,一定能度過難關。
安心專線:1925
生命線協談專線:1995。
張老師專線:1980
陳女(中)被警方移送法辦。(記者彭健禮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