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牌「小人退散安內娘」辱鄰 法院判決行情價出爐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張姓男子把房子改建為員工宿舍,被李姓鄰居質疑違法經營日租套房,雙方為此發生爭執,張男一氣之下,立了一個寫有「小人退散安內娘」的鐵板,放在兩戶之間。李女看了火大,提起公然侮辱告訴,高等法院認定該行為已貶損李女的人格,日前判張男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6萬元。
張男把房子改建為員工宿舍,但鄰居李女質疑他掛羊頭、賣狗肉,實際上是違法經營日租套房,影響該區的居住品質,因而向主管機關檢舉。張男不滿,在兩戶之間砌了一道圍籬,引發李女不滿,再度檢舉他違章建築,雙方為此屢生勃谿。
張男氣到用紅漆在鐵牌上寫出「小人退散安內娘」、「內有惡犬」等語,放在兩戶之間示威。李女質疑張男藉此羞辱她,憤而提起公然侮辱告訴。一審認定張男觸犯二罪,應執行拘役100日,得易科罰金20萬元。
張男不服,提起上訴,主張房子改為員工宿舍後常有東西失竊,他才立牌「小人退散安內娘」、「內有惡犬」等警語以增加嚇阻力,希望閒人不要進來,並無貶損他人評價或傷及人性尊嚴情形,且這些文字並未指明是李女,法院應諭知無罪。
高院指出,張男已與李女發生齟齬,可認定立牌出於報復、指控之意,而「小人」及讀音類似三字經的「安內娘」,均為負面評價字眼,有貶損他人評價、傷人性尊嚴、輕蔑使人難堪的侮辱效果。
高院表示,牌子放在兩戶之間並朝向李女住處,足使街坊鄰居得知「小人退散安內娘」是針對李女,所為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客觀上足以貶損李女的人格及社會地位。但「內有惡犬」客觀文義上指內有凶猛的狗,無法使一般人一望即知是在侮辱人,這部分不應該構成公然侮辱罪。
綜上,高院審酌張男未能彌補李女損害、毫無悔意、辱罵期間甚長、擔任公司負責人、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後,改判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6萬元,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