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酒女」打死「酒友」 慣竊辯稱「正當防衛」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屢犯竊盜的南投縣松姓男子,去年8月1日晚間,與莊姓男子於南投縣一家小吃部喝酒,兩人卻因陪酒女子起爭執,松男憤而打死莊男,塞到汽車內拋入山崖,之後偷車潛逃南部,到了同月17日被捕之後,才引導警方找到莊男屍體,法院審理時,他辯稱是「正當防衛」,法官卻認為,松男先動手打人,且莊男已倒地,松男還持續攻擊,顯然不是正當防衛,傷害致人於死等罪判刑8年,竊盜等判刑1年6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松男與莊男等人,當天叫來兩名酒女陪酒,喝到當天深夜10時,兩名酒女先離開,松、莊兩人卻為了酒女的問題起爭執,莊男不滿酒女沒坐在身旁,發怒而不斷咒罵,松男質問莊男為何不高興,莊男瞪了松男一眼,松男憤而揮拳毆打莊男,先徒手毆打莊男頭部、臉部,莊男倒地又爬起後,松男將莊男摔倒在地,再持續毆打頭部、臉部,並猛踹莊男腹部,莊男當場死亡。
松男見莊男死亡後,將莊男塞入汽車內,開車到南投縣山區,把莊男大體拋入山崖下,之後棄車逃逸,他先後偷4輛汽機車代步,往南逃到屏東縣,去年8月17日被捕後,18日指引警方找到莊男遺體,南投地院審理時,松男辯稱是「正當防衛」。
不過,一審法官認為,松男警訊中宣稱,「我們倆一起扭打在地上,之後我們倆又站了起來,我又把他摔到地板上,我有繼續打他頭部,又出腳踢他的腹部」,上述說法與鑑定報告吻合,顯然並非正當防衛,竊盜等部分犯行,判刑1年6月,可易科罰金,傷害致死與遺棄屍體部分,判刑8年。
南投地檢署上訴二審,認為松男打死莊男、將大體棄置山區等犯行,讓莊男家屬飽受煎熬痛苦,一審卻對傷害致死、遺棄屍體等犯行,合併判刑8年,量刑太輕,不過,台中高分院卻認為量刑妥當,駁回檢方上訴,可在上訴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