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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憋尿9小時下體被插管 驗毒陽性卻恐逃過制裁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說明大法官判決要旨。(記者吳政峰攝)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說明大法官判決要旨。(記者吳政峰攝)

2022/10/14 19:5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警方2012年間在陳姓男子住處起出毒品吸食器,陳男拒絕小解採驗,忍了9個小時,被員警押至醫院強制插管導尿,檢體送驗呈陽性反應,新北地檢署依毒品罪起訴。新北地院一審判刑5月,二審則認為警察無權強制導尿,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4日判決「違憲」。本案被認定違法取證,陳男恐逃過法律制裁。

警方2012年間接獲陳妻檢舉,指陳男涉嫌吸毒,員警在經過陳妻同意下,搜索其住居,起出吸食器。陳男否認吸毒,拒絕驗尿,忍了9個小時,員警遂向檢察官請示可否強制採尿,檢察官回覆「犯嫌如果有毒品前科或是毒品列管人口,得強制採尿...亦得由被告自行採尿」,但未核發許可書。

陳男被警察強押至醫院、綑綁於病床上,由醫師將尿管插入其尿道採驗檢體,送驗後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新北檢據此向新北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一審判刑5月,二審質疑插管侵害人權,應由檢察官或法官核發許可書,警方無權獨自發動,聲請釋憲。

大法官14日於憲法法庭宣判本案違憲,諭知員警若要援引刑法訴訟法第205-2條強制驗尿,無論是侵入性或是非侵入性,警方都必須在取得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的情況下,才能施行,即起生效。

由於大法官已做成判決,聲請釋憲的新北地院在收到判決書後將續行審理陳男毒品案。外界研判,大法官認定本案違法取證,陳男觸犯的又是吸毒輕罪,新北地院很可能以插管導尿結果沒有證據能力為由,改判陳男無罪,讓他逃過法律制裁。

一名法官表示,若大法官要求員警日後拘提或逮捕毒品嫌疑犯後,都要聲請檢察官核發許可書才能驗尿,則員警無須援引第205-2條,而是回到刑訴法第205-1條,請檢察官核發令狀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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