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罷免黃捷前涉散布民調資料 判罰50萬確定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高雄市選委會於去年2月6日舉行議員黃捷罷免案投票,不過,震傳媒公司卻在投票前5天,將李姓名嘴主持的罷免黃捷預測影片,上傳到該公司於YouTube頻道開設的政論節目中播出,被認定違反選罷法規定裁罰50萬元;震傳媒不服興訟抗罰指出,該節目並非震傳媒製作,非違規行為人,且不到一天即下架,未影響選民投票意向,但最高行政法院不採信,認定裁罰於法有據,今判震傳媒敗訴確定。
2019年高雄市長韓國瑜被時任台灣基進黨新聞輿情部副主任張博洋等人發起罷免行動,韓國瑜的支持者也針對高市議員黃捷發起連署罷免行動,並訂於2021年2月6日舉行罷免投票。
高雄市選委會接獲檢舉稱,震傳媒在選前先將李姓名嘴主持的「大罷免時代來臨、罷免黃捷大膽預」影片,上傳至震傳媒在YouTube影音搜尋平台的頻道,於同年2月1日該頻道開設的政論節目中播出。
高雄市選委會調查認為,依選罷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前10日起到投票時間裁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因該影片內容論及選舉民調資料,震傳媒所為已違法,依法定罰鍰最低額裁罰50萬元。震傳媒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
震傳媒主張,該節目是由李姓名嘴規劃、製作,震傳媒未參與,僅協助李於Podcast、YouTube等平台的震傳媒頻道播出,並非行為人;至於影片內容的重點,在於分析黃捷等人的人格特質差異,並不是選罷法所稱的「選舉民意調查資料」。
震傳媒也指出,當該公司知悉播出該影片涉及選舉民調,不到一天時間立即下架,並協助重新製作一份無民調版本影片,因此該影片的播出,沒有影響選民投票意向,應未違法,應撤銷裁罰。
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當庭播放該影片勘驗後認為,震傳媒確在選罷法禁止的投票前10日內播出散布被罷免人黃捷選舉民調的行為,已違反選罷法第53條第2項規定,高雄市選委會裁罰50萬元並無違誤。
震傳媒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無誤,今判決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