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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法官石木欽罰354萬改為撤職 二審判決理由曝光

懲戒法院書記官長林玉苹說明合議庭判決理由。(記者吳政峰攝)

懲戒法院書記官長林玉苹說明合議庭判決理由。(記者吳政峰攝)

2022/09/02 18:5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職務法庭一審認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改制懲戒法院)前委員長石木欽在擔任法官時,與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不當往來,去年判罰俸354萬餘元。全案上訴二審,合議庭綜合評價石木欽20幾年來與翁茂鍾的往來行為後,首度採用德國的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認定所有的違失都在追懲時效內,今天(2日)加重改判撤職,停止任用1年。

一審指出,1997年7月22日至2004年6月3日間,石木欽與長期在法院涉訟的當事人翁茂鍾飲宴、球敘,討論案情或告知訴訟進度,就連翁茂鍾的律師在場時也未迴避,且提供法律意見。2003年6月20日、2004年6月3日,石木欽擔任最高法院法官期間,在院內親自接待來訪的翁茂鍾,毫不避諱翁茂鍾有案在身。1998年及2003年間,石木欽以妻子吳蓉蓉及次子石博涵名義,購入翁茂所有的佳和與怡安公司股票,並於1999年間及自2007年間陸續售出獲利。

一審認為,以上區間共有14項違失行為,惟已超過10年追懲時效,諭知免議。

2008年間,石木欽與翁茂鍾接洽後,由吳蓉蓉以石博涵名義,向佳和公司購買翁茂鍾所持有的聯亞公司股票100張,並於2015、2016年間陸續出售獲利。買賣股票的時間點,翁茂鍾與旗下公司均有案件繫屬法院。一審表示,石兒購買股票的時間點雖然超過追懲時效,但出售股票的時點還在時效內,仍可懲戒,判罰俸1年,約354萬餘元。

石木欽質疑判決是「先射箭再畫靶」;提案彈劾的監察院則批評「判太輕」,兩造均提上訴。二審2日加重改判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1年。

二審說明,對於法官的懲戒,應評價其整體人格是否不適任法官,因此,當法官有數個違反義務行為時,應將全部行為及情狀綜合觀察,最後合而為一個懲戒處分。而法官法第52條所定的「應受懲戒行為」,應以行為「終了之日」做為追懲時效的起算點。

二審解釋,法官的數個違失行為,除了彼此間不具有時間上、事務本質上,或內部、外部的關聯性,得分別計算追懲期間外,其餘應以「最後一個」違失行為完成後,合併計算「所有行為」的追懲時效,不得分別計算。

二審表示,石木欽的違失行雖然橫跨舊公懲法、舊法官法時期,但均根源於與翁茂鍾交往,並與翁或其經營、管理企業所涉案件相關,具有關連性,自應合併觀察、綜合評價,且以最後一個違反義務行為終了之日(2016年7月29日)為判斷基點。

二審認為,原判決以石的部分違失行為超過10年而諭知免議,已有違法。此外,原判決以石已離職,並無現職,且依其年紀,課以免職、撤職,或免除法官職務,轉任其他職務的處分,並無實益,二審亦指適用法規不當。再者,原判決認定石木欽部分行為適用舊公懲法的10年追懲時效,二審則認為應該全部適用舊的法官法。綜上,二審廢棄原判決。

二審指出,石木欽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庭長及高等法院院長期間,明知翁茂鍾或其經營、管理的企業有諸多案件繫屬於法院,卻仍與翁茂鍾飲宴、球敘、討論案情、告知訴訟進度、提供法律意見、不當接觸、不當買賣股票,共有16項違反義務行為,損及法官職務尊嚴及人民對法官的職務信任,致司法信譽及形象受到深遠傷害,情節嚴重,已不適任法官,決定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

本案由職務法庭上訴審承審,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法官李伯道(懲戒法院院長)、陪席法官吳三龍(懲戒法院法官)、陪席法官帥嘉寶(最高行政法院庭長)、陪席法官王梅英(最高法院法官)、受命法官林瑞斌(最高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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