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介紹兒子買股7年後賣出挨罰354萬 石木欽︰先射箭再畫靶

石木欽委請律師廖芳萱出庭。(記者吳政峰攝)

石木欽委請律師廖芳萱出庭。(記者吳政峰攝)

2022/08/16 18:51

首次上稿 18:01
更新時間 18:5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公懲會(現改制懲戒法院)前委員長石木欽2008年介紹兒子買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旗下公司股票,2015年賣出,被職務法庭一審認定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判罰354萬餘元,其餘違失則因超過時效而免議。職務法庭二審16日開庭,石木欽委任律師廖芳萱出庭宣讀聲明,除質疑一審「先射箭再畫靶」,也嘆「究竟得罪了誰」?

一審認定石木欽與翁茂鍾不當往來,惟已超過追懲時效,判決免議。但石木欽2008年介紹兒子向翁茂鍾買股票,其兒則於2015年7月間賣出股票這部分,一審則指尚未超過舊的公懲法10年懲戒權行使期間,合併觀察為一個違失行為後,判處罰俸354萬餘元加以懲戒。

石木欽認為,縱認他介紹兒子買股票,有違失行為,但經過7年多後,由兒子處分其自己所有的股票,與他無任何關係。他強調,介紹買股票與他個人出賣股票,不僅行為人不同,行為態樣也不同,完全是不同行為,如何能視為一行為?這是先射箭再劃靶,找理由懲戒處罰他,其判決違反常理,令人難以接受。

石木欽表示自己一身清白,為司法奉獻心力,為推廣司法電腦化業務,離鄉背井,單獨一人在台北奮鬥10年,待完成推廣至全台灣法院後,請調至最高法院,回歸審判實務,不求一官半職,只為實現自己開發司法業務電腦化理念。他常捫心自問「究竟得罪了誰,才被踐踏至此?」本案法律爭議尚多,期望庭上能本於法律確信,不受矇蔽作出典範判決,而不是為達懲戒的特殊目的而判決。

二審主要爭點在於「違失行為一體性」的適用與否,也就是已超過時效的行為,可不可以再納入賣股票的行為內,綜合成一個違失行為,總體評價後再決定懲戒手段?

石木欽主張,德國的一體性原則與我國從實務發展出來的數違失行為一體性原有差異,我國法律並沒有將數行為視為一行為的規定,而是從公務員懲戒實務發展出來,個別違失行為個別審酌,並個別判斷懲戒權行使期間。公懲會2011年的法律座談會也決議,在立法明定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之前,不再援用。

監察院代理人、律師洪偉勝表示,一審僅判罰石木欽一年薪俸,主要是建立在2個錯誤的基礎上,第一,一審認為本件適用失職行為一體性,最後卻指只剩下石兒賣股票行為還在懲戒權行使期間內,其他違失行為都因為超過行使期間而予以免議;第二,一審認為本件免職、撤職等處分欠缺實益,因此無從選擇,只能做罰款的懲戒處分。

洪偉勝認為,基於失職行為一體性,應將石木欽所有違反法官倫理、情節重大的失職行為,綜合判斷、評價,並以最後行為終了時為判斷懲戒權行使期間時點,將所有違失行為都視為尚未逾越懲戒權行使期間,一併納入評價。

洪偉勝強調,如果只評價最後一次的股票買賣行為,就認為嚴重程度應該要達到罰款的最高數額,那麼,在所有違失行為都沒有逾越懲戒權行使期間的情況下,懲戒處分只能更重,不可能更輕,才會符合責懲相符的比例原則。

至於懲戒欠缺實益,洪偉勝表示,這不是不予處分的正當理由,尤其,依照法官法予以免職、撤職處分,之後可以斷絕石木欽擔任大法官、政務官等職的可能性,也不能再擔任律師傷害司法。

洪偉勝指出,過去有法官騷擾助理,被罰俸1年;也有政務官因為男女關係不當或發言遭到私下竊錄,而被撤職,難道石木欽的情況沒有更嚴重嗎?一審輕判罰俸一年,過輕而失衡,請求二審改判加重懲戒力道。

本案罕見委請三位學者針對違失行為一體性是否適用出具意見書,並到庭接受詢答,分為政大法學院教授詹鎮榮、政大法學院教授張桐銳、台北大學公行系副教授劉如慧。庭末,審判長李伯道諭知辯論終結,定9月2日下午3時於懲戒法院第一法庭宣判。

監察院代理人洪偉勝(左一)要求二審改判。(記者吳政峰攝)

監察院代理人洪偉勝(左一)要求二審改判。(記者吳政峰攝)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