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80萬喬進清潔隊!苗栗縣議員江村貴收賄判9年4月定讞須入獄

國民黨苗栗縣議員江村貴,收賄80萬判刑9年4月定讞須入獄。(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苗栗縣議員、國民黨團書記長江村貴,於2016年擔任苗縣頭屋鄉長時,收受2名鄉公所清潔隊員職缺的人事紅包各40萬元,一審被苗栗地院、二審台中高分院皆依貪污治罪條例職務收賄罪,將他判刑9年4月、褫奪公權5年,他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江村貴近期必須入獄,議員職務也將解職。
江村貴是前任的頭屋鄉長,他在2016年2月間,透過當時的頭屋鄉長彭正榮(一審緩刑確定),共同基於職務上收受賄絡的犯意聯絡,由彭出面收受陳、林2名鄉民各50萬元,當做錄取2人擔任頭屋鄉公所清潔隊員的對價,收取人事職缺紅包,江村貴共分得80萬元,彭得款20萬元。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時,江村貴否認收賄,辯稱是簽賭彩金,但彭和2名行賄者都坦認犯行,且有帳戶交易明細等資料為證,法官審酌江村貴身為頭屋鄉長,「罔顧選民付託,敗壞官箴」,且位居全案主導地位,依2件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各判8年,合併應執行9年4月、褫奪公權5年,沒收80萬元賄款。
二審台中高分院審理後,雖有部分事實認定不同,而撤銷一審判決,但不影響收賄認定,但仍2罪合併判處9年4月、褫奪公權5年並沒收80萬。
案經江上訴,最高法院今評議後認為二審判決認定、量刑沒有違誤,江上訴沒有理由,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