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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紅包喬清潔隊員缺 國民黨苗栗縣議員2審被判9年4個月

苗栗縣議會國民黨團書記長江村貴。(資料照)

苗栗縣議會國民黨團書記長江村貴。(資料照)

2022/02/25 14:31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議會國民黨團書記長江村貴,2016年擔任頭屋鄉長時,收受2名公所清潔隊員職缺人事紅包各40萬元,一審被苗栗地方法院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刑9年4個月,褫奪公權5年,他不服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昨一樣判他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個月,褫奪公權5年。全案可上訴。

對於二審宣判結果,江村貴僅低調表示,一切交由律師處理,會再上訴。苗栗縣議會秘書長林來居表示,貪污治罪條例可上訴到最高法院,江村貴在全案尚未定讞前,依法仍保有議員職權,不受影響。

江村貴為前任頭屋鄉長,他在2016年2月間,透過當時的頭屋村長彭正榮,共同基於職務上收受賄絡犯意聯絡,由彭正榮出面收受陳姓、林姓鄉民各50萬元,作為錄取頭屋鄉公所清潔隊員對價,每次人事紅包江村貴分得40萬元,彭正榮分得10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時,江村貴否認收賄,辯稱是簽賭彩金,但同案被告彭正榮及2名行賄者均坦承不諱,且有帳戶交易明細等資料佐證。

一審法官審酌江村貴身為頭屋鄉長,罔顧選民付託,敗壞官箴,且在案件位居主導地位,情節較重,認其共同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80萬元沒收。

江村貴上訴二審,經台中高分院審理,法官雖認為部分事實不同,撤銷一審判決,但仍認江村貴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2罪,一樣宣判各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80萬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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