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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員偷拍、偷竊又傷害吃考丁 大法官6/24宣布能否行政免職

憲法法庭將於6月24日宣判行政免職是否違憲。圖為憲法法庭,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憲法法庭將於6月24日宣判行政免職是否違憲。圖為憲法法庭,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2022/06/16 18:1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基隆一名林姓消防員偷拍女友分手砲、扒走同事金錢又和犯下傷害罪,被基隆市消防局決議考績丁等,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行政免職。林員不服,興訟保工作,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質疑只有法院才能判決免職,行政機關無權,考績法有違憲之虞,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預計24日宣判。

憲法法庭指出,本案「109年度憲三字第18號」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聲請,定於本月24日下午3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宣示判決,屆時除了開放旁聽,另開放網路直播。

林員2013年與女友分手時,偷拍分手砲還PO上網,被依妨害秘密罪判刑3月;沒想到他又偷同事錢,被依侵入住宅竊盜罪判刑6月確定。經媒體大幅報導,消防局先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令其停職,再認為他2015年內涉犯加重竊盜罪與傷害罪,品行不端,嚴重損害公務員聲譽,核予考績丁等,並依考績法免職。

林員不服,興訟要求拿回鐵飯碗。承審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而「免職」處分屬於「懲戒」的一環,應屬司法權行駛的範疇,但考績法卻授權行政機關得評定丁等考績而逕行行政免職公務員,有違反憲法之虞,因而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整理出本案的三大爭點,首先,憲法第77條所稱「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公務員之懲戒。」是否蘊含「懲戒一元化」之憲法原則?

其次,就現行懲戒與懲處二元的規範體系,依照司法院釋字第298號解釋:「此項懲戒為維持長官監督權所必要,自得視懲戒處分之性質,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由長官為之。」其中所指「合理範圍」若可包含免職處分,有無侵害憲法第77條賦予司法機關享有懲戒權之意旨?

第三,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第3項第4款、第7條第1項第4款及第8條後段規定所涉年終考績丁等予以免職,性質上是否屬於實質懲戒處分?其是否牴觸憲法第77條以司法院為最高懲戒機關之意旨?此項免職處分,是否仍由其行政長官為之?抑或因涉及公務人員身分之剝奪,而應由司法權為之?上開規定有無侵害人民服公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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