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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等公務員 主管不能直接汰除?

憲法法庭昨召開「徐國堯免職案」進行言詞辯論,內政部長徐國勇親自出庭說明。(記者廖振輝攝)

憲法法庭昨召開「徐國堯免職案」進行言詞辯論,內政部長徐國勇親自出庭說明。(記者廖振輝攝)

2022/03/30 05:30

憲法法庭大辯論 法界人士指行政機關不能即時淘汰恐侵害人民權益

〔記者吳政峰、楊綿傑/台北報導〕公務員年度考績丁等或警消人員年度累計兩大過,均可行政免職處分,目前正由憲法法庭審理是否合憲,昨並開庭言詞辯論;立法者為使國家體制運行順暢,立法保護公務員的權益與福利,但也制定懲罰制度,以利指揮。一名法界人士直言,公務機關講究服從,具有概念上的特別權力關係,若不能即時汰除不適任公務員,恐侵害人民權益;銓敘部也指出,近十年只有七名警消人員達兩大過被免職:內政部長徐國勇更表示,警消違失若無即時處置制度,恐衝擊治安與救難。

銓敘部:近十年僅七警消達兩大過免職

該法界人士解釋,政府屬高度科層組織,領導者負責管理龐大國家機器,但也須扛起政治責任,因此公務員特別講究上命下達的特別權力關係,有鑑於此,法律賦予長官懲處權,但也給予公務員身分保障。

針對「公務人員考績法」與「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的行政免職規定,他解釋,公務員比勞工有保障,相對就要負起更高義務,否則就會「有權無責」,故立法者特別賦予長官免職權,可即時汰除不適任公務員,免於進入冗長的司法懲戒訴訟,降低對國家體制衝擊。

銓敘部指出,近十年只有六名警察與一名消防員因兩大過免職,原因都與紀律有關。至於考績丁等免職的公務人員,二○一一年至二○二○年間,也只有卅三人。

內政部長:無即時處置衝擊治安與救難

銓敘部提到,公務員任免及指揮監督,分為憲法增修條文所明定的考試權及行政權的核心,行政機關依考績結果予以免職,並未侵害司法權。且「考績懲處」與「司法懲戒」雙軌並行,不宜恣意擾動或根本破壞其分立與制衡。

徐國勇分析,警消與一般公務員不同,具有維護治安與救難的特性,須高度紀律,因此行政的領導統御必須即時處理,若下屬有違失卻無法做成即時處分,恐衝擊治安與救災。

他說明,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考試院掌管公務人員「任」與「免」,屬於憲法位階,不可撼動;此外,憲法也肯定司法院為公務員懲戒機關,讓當事人得以尋求救濟,顯示行政並沒有影響司法。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林三欽認為,「考績丁等免職」是考核公務員長時間表現所必須擁有的機制,難由法院一次審理就決定,故由行政權決定應為合憲;政大法律系教授詹鎮榮也指出,公務員年度表現不佳已達不適程度,長官本於人事管理權限予以免職淘汰,屬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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