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免職 司院有異見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公務員年度考績丁等或警消人員年度累計兩大過,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均行政免職。由於事涉行政權剝奪公務員身分、恐有侵害司法懲戒權的爭議,憲法法庭昨日連開兩場言詞辯論,兼任大法官的司法院長許宗力與副院長蔡烱燉迴避,改由最資深的大法官黃虹霞擔任審判長。
基隆林姓消防員觸犯妨害秘密與偷竊等罪,年度考績被評列丁等,消防局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免職。林男興訟保工作,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相關規定侵害司法院獨享的公務員懲戒權,違反比例原則、法安定性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聲請釋憲。
高雄市消防員徐國堯則被認定有虛偽病假、無故未參加訓練、浮報補休、兼職、濫告等違失,記兩支大過、六支小過跟六支申誡,功過相抵達兩大過,消防局依照「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核定免職。徐國堯主張公懲權為司法院專屬,行政權不得侵害,另強調沒到年底打考績就免職,未給功過相抵的機會,與一般公務員有別,違反平等原則,因而聲請釋憲。
司法院主張,憲法第七十七條寫明「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基於「懲戒一元化」原則,涉及公務員身分變更的「免職」應由司法權處理而非行政權,相關規定違憲。
司法院強調,第二九八號解釋曾說明在「合理範圍」內,行政機關才能制裁違法失職的公務員,而免職已是最嚴厲「實質懲戒處分」,須透過司法權審理,才能保障人民服公職權。
人事行政總處、銓敘部認為合憲
人事行政總處與銓敘部則認為規定合憲,主張行政免職是懲處,不是懲戒,並提醒憲法法庭本案涉及考試權、行政權與司法權,宜注意權力分立,避免發生院際權限爭議。內政部則強調,警消職業性質特殊,行政指揮具即時性,與一般公務員有別。
鑑定人、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李仁淼指出,從憲法史、比較法及憲法體系來看,公懲未必專屬司法院;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林三欽認為,司法與行政雙重懲戒制度合憲;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吳秦雯表示,丁等免職屬於實質懲戒處分,涉及公務員身分剝奪,不宜由行政長官處理,應由司法權為之。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憲法法庭須於三個月內宣判,必要時得延長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