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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特助為獎金槓上補教名師劉毅 判決結果出爐

劉毅(見圖)被李姓特助指控未如期給付獎金,求償60萬元,北院認定特助提告並無理由,判她敗訴。(資料照)

劉毅(見圖)被李姓特助指控未如期給付獎金,求償60萬元,北院認定特助提告並無理由,判她敗訴。(資料照)

2022/04/28 20:25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本名劉曉山的補教名師劉毅,被李姓名譽特別助理指控,未如期給付檢舉機構內員工貪污所應得的獎金,求償60萬元,台北地院認定她提告並無理由,今判她敗訴;可上訴。

李女於2010年10月1日進入劉毅英文教育機構擔任特助,負責辦理董事長所交接的事務,管理機構旗下各個短期補習班。

李女說,劉毅因為機構內部員工貪污情形嚴重,每月至少虧損300萬元,2019年10月要她擔任名譽特別助理,負責協助查緝員工貪污情況,核對機構帳務,且不論金額多寡,都會給予獎金100萬元。

李女後來果然發現員工挪用公款,劉毅則以作帳方便為由,跟她約定分10期給付100萬元,但劉毅2020年1月起只付了4期、共40萬元,同年5月起拒絕再付,她提告求償60萬元。

劉毅解釋,聽信李女聲稱查到內部員工貪污一事,認為應該公開表揚獎勵,同意贈與獎金並記功2次,但獎金的法律關係屬於贈與而非委任,加上尚未給付的60萬元已表達撤銷之意,自然不用再付。

北院根據李女提出的貼文、支票翻拍畫面、部門間備忘錄及帳戶明細等,認為僅能得知劉毅對她查到員工集體貪污弊端而發放獎金,但無法認定獎金屬於報酬,同時無法也非習慣或委任事務性質,拒絕採信她主張獎金屬於處理事務的報酬。

北院也指出,該筆獎金屬於贈與性質,依民法規定,若非履行道德上義務,在贈與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因此,既然劉毅在法院審理時就尚未贈與部分表達撤銷之意,劉毅自然不用繼續給付,判李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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