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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獨自持球棒恫嚇 被壓制處劣勢獲判無罪

郭男開車肇事持球棒涉恫嚇,被高雄高分院判無罪。(記者鮑建信攝)

郭男開車肇事持球棒涉恫嚇,被高雄高分院判無罪。(記者鮑建信攝)

2022/04/26 22:23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郭姓男子開車左轉,撞上停放路邊轎車後,持球棒談和解並嗆聲,涉嫌妨害自由罪,高雄高分院調查,案發當時告訴人這邊有10餘人,郭球棒朝下並被壓制在地,處於劣勢,沒有恐嚇犯意,判決無罪定讞。

據了解,去年1月16日晚上8點多,郭男在市區餐廳與友人喝啤酒後,於隔天凌晨1點多開車外出,駛經小港區高坪22路與15路交岔路口欲左轉,不慎追撞停放路旁的自小客。

此時,方姓車主聽到撞擊聲外出察看,並商談和解事宜,郭卻自車內拿出球棒,左手指前方,並以台語嗆聲:「你是跟誰的啦?」恫嚇,由於談判未成,方男於是報警,小港分局警員抵達現場發現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9毫克,依公共危險和妨害自由罪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並起訴。

郭男應訊指出,看到對方先從車子上拿東西出來,又看到現場他們有10幾個人,自己也會怕,所以才回車上拿球棒出來防身,否認恐嚇。

高雄地院審理後,郭酒駕判處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另恐嚇部分則認定罪證不足,但檢方針對此部分上訴高雄高分院。

二審合議庭法官當庭勘驗肇事現場錄影光碟,郭獨自右手持球棒朝下,左手指向前方,方等至少10餘人,後來郭並被對方壓制在地,處於劣勢,其辯稱拿球棒防身可信,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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