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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爽加油站工讀生 他「揪團打棒球」被判刑

近年常有持棒球棍砸車鬥毆事端,「打棒球」、「組球棒隊」或「棒球隊」,已成為聚眾鬥毆的代名詞,圖於本案無關。(記者張瑞楨翻攝)

近年常有持棒球棍砸車鬥毆事端,「打棒球」、「組球棒隊」或「棒球隊」,已成為聚眾鬥毆的代名詞,圖於本案無關。(記者張瑞楨翻攝)

2022/03/04 09:21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23歲陳姓男子,因細故對在加油站打工的李姓學生不滿,去年於臉書po文「揪團打棒球」,還公布李男任職加油站的名稱、地址,以及上班時間,「這位帥哥多招搖、然後看要不要下班約去打棒球、大家交個朋友」,李男見到臉書貼文,嚇得不敢上班,之後辭掉工作,台中地檢署偵查時,陳男認罪,台中地院依以文字煽惑他人犯罪,判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3萬元與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不知何故,對加油站李姓工讀生不滿,去年5月1日,他於臉書「台七乙幹醮版者」社團發文,「有人要組隊把他揪出來打棒球嗎、目前20個人、有人要一起嗎、大家晚上出來認識一下、打棒球而已」,他還宣稱要到李男住處附近泡茶聊天,「想紅讓你紅、幫高調」,另外,他還公布李男打工時間與加油站名稱,「想朝聖這位帥哥,可以過去認識一下,這位帥哥多招搖、然後看要不要下班約去打棒球、大家交個朋友」。

李男見到上述留言,因心生畏懼,擔心被「球棒隊」危害安全,不敢上班,曠職2天後離職,台中地檢署偵查時,陳男坦承留言,但他矢口否認犯行,辯稱他只是想約李男運動打棒球而已,不過,之後他認罪,承認留言是想聚眾教訓李男。

檢方認為他觸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同法第153條第1款,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從重依後者起訴,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台中地院則認為陳男已認罪,依起訴罪名,判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3萬元與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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