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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軍官劈腿女同袍 法官一段話讓他不能坐享齊人之福

郭姓軍官疑劈腿女軍官,與妻子離婚後又反悔,台中高分院判決離婚有效,也打破郭男坐享齊人之福的美夢。(資料照)

郭姓軍官疑劈腿女軍官,與妻子離婚後又反悔,台中高分院判決離婚有效,也打破郭男坐享齊人之福的美夢。(資料照)

2021/08/14 07:16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郭姓男軍官於2018年間,疑與林姓女軍官外遇,法院判決郭、林應連帶賠償30萬元給郭妻,郭妻不願二女共事一夫,與郭男離婚之後,郭男卻反悔,稱「我兩個都愛」、「我兩邊均無法割捨」,向法院提出婚姻關係存在之訴,理由是他是在妻子與岳父「強烈要求」下,被迫於離婚協議書簽名,法官卻認為,郭男「身列中華民國國軍之一員,心智當已成熟,應具相當之智識與膽識,意志豈會任人動搖?」判決郭男敗訴,他與前妻離婚有效。

判決書指出,郭男與林女都是軍官,郭妻發現兩人於2019年疑有不當男女交往,控告兩人索賠100萬元,她指控說,郭男告訴她「兩個都愛」、「我都愛、一輩子愛超過一個」,欲坐享齊人之福,將婚姻忠誠拋諸腦後。

郭男與林女則否認有曖昧,郭男答辯說,他故意說謊,捏造外遇情節,希望削弱妻子於婚姻中的囂張氣焰,林女則答辯說,她與郭男只有業務關係,無私交、不曾私下聚會出遊,更無不當關係,也沒有郭妻指控,與郭男「很瘋狂的跑去刺青」等行為,她被指名道姓、破壞清白,是受池魚之殃。

彰化地院卻認為,郭男與妻子有下列對話,郭男說,「萬一我有女朋友,妳就一定跟我離婚喔?」、「我是不是可能是多情男子,一輩子會愛超過一個女人」,「想要給她(外遇對象)一個家跟寶寶」等,足以顯示郭男外遇,據此判決郭男與林女,應賠償郭妻30萬元,目前上訴二審中。

不料,郭男與妻子離婚之後,卻又反悔,提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民事訴訟,他宣稱自己沒有離婚的真意,是妻子先擬好離婚協議書,他在妻子及岳父強烈要求下被迫簽名,因此,離婚應為無效。

郭的前妻則答辯說,郭男是成年人,未受詐欺或脅迫,且於離婚之後,還打算與婚外情對象共組家庭,顯示郭男有離婚真意,離婚符合法律而有效。

彰化地院一審判決郭男敗訴,郭男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認為,郭男為「中華民國國軍之一員,心智當已成熟,應具相當之智識與膽識,意志豈會任人動搖?」另外,郭男辦理離婚手續後,隨即向友人說,他離婚的原因,是「又喜歡上別的女生」、「交往了三個月就發生了很多次的性關係」,「我兩邊均無法割捨」,顯示郭男未否認兩人已離婚的事實,判決郭男敗訴,可再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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