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關閉此視窗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愛上不該愛的人... 女下屬要賠上司25萬元

    劉姓女下屬與已婚廖姓同事交往,遭廖妻周姓女上司提告後要賠25萬元。(情境照)

    劉姓女下屬與已婚廖姓同事交往,遭廖妻周姓女上司提告後要賠25萬元。(情境照)

    2021/06/02 14:32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劉女明知廖姓男同事與她的周姓女上司是夫妻,仍接受周男追求並多次出遊;周女得知後請人跟監蒐證,並向劉女提告求償200萬元。劉女在審理期間解釋以為廖男已離婚,但未獲台北地院採信,判應賠償周女25萬元;可上訴。

    周女與廖男於2015年結婚後育有1女。周女去年2月間發現行車紀錄器錄下丈夫與劉女在車內接吻,便請人蒐證發現2人到海邊約會,也到士林夜市牽手共遊並赴花蓮遊玩;她最終向丈夫攤牌,離婚同時也向劉女提告求償。

    劉女解釋,周女的婚姻本來就不幸福,而她與廖男去年2月出國遊玩後,廖男開始跟她傾吐心事,聲稱與周女已離婚才開始追求她,她相信廖男單身才同意交往。

    北院依據周女提出照片,認定被告2人確實有親密行為,加上廖男證稱:「她(劉女)是我前妻的職員,所以她知道我跟我前妻有結婚這件事...我跟她講說我們已在『準備』簽離婚協議了」,故認定劉女明知廖男尚未離婚仍同意交往,判賠25萬元。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圖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