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修正草案通過 法務部:可避免「情重法輕」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鐵408車次太魯閣號2日出軌,造成49死、200餘傷,肇事禍首李義祥被依8罪起訴,其中過失致死罪至多只能判5年,引發法界抨擊不符合比例原則。行政院22日通過加重處罰規定,最重可判到10年,「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指出,修正案可符合罪刑相當原則,避免「情重法輕」。
法務部指出,鑑於近年來發生多起重大公眾運輸及其他公共安全事故,一個行為造成多人傷亡,依照現行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的規定,最重法院也僅能處有期徒刑5年,未能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且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符,行政院非常重視此議題。
法務部為了避免此種情重法輕情形,部長蔡清祥立即指示著手研議,進而召開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參酌專家學者意見並蒐集各國立法例後,擬具刑法第183條及第276條修正草案,並於19日陳報行政院審查。
法務部解釋,本次修正草案針對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規定分三級處罰,除保留一般過失致死情形,最重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另就其情節及侵害法益結果的程度,依不同程度增訂加重處罰規定,其中因過失致人於死,其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公共危險罪章第183條破壞公共運輸工具罪,法務部也提出修正案,在第1項增訂加重結果犯,也就是如果有故意傾覆或破壞公眾運輸交通工具致死、致重傷之情形,予以加重處罰。即使是未致死傷的過失傾覆或破壞公眾運輸交通工具行為,若被認定為情節重大,另增訂最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法務部強調,修正草案已經行政院於22日院會審查通過,後續將送請司法院會銜,再函請立法院審議。期使本次修法能促請國人注意公共安全,在公共場域或使用公眾運輸設施,均更應謹慎行事,以確保他人生命、身體安全及出入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