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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證件給學長購車竟被拿去分期買手機 學弟怒提告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陳男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陳男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記者吳昇儒攝)

2021/04/12 12:30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陳姓男子前年7月以工作要購車為由,向曾姓學弟商借證件照片等個人資料,曾男不疑有他交出個資。未料,陳男卻持學弟的證件照片、個人資料到上網分期購買手機等商品,花費4萬餘元,事後卻未繳款項。電商便向曾男追款,案件因而曝光。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陳男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檢警調查,陳男與曾男就讀同一間高職,兩人互為學長、學弟,2019年7月,陳男以工作需要購車名義,取得學弟的雙證件照片及個人資料。

2個月後,陳男上網購物時,看上Apple iPhone Xs(64G)行動電話及AirPods2藍芽耳機(無線 充電盒)1組,總價4萬6千餘元,竟利用曾姓學弟的個人資料上網登錄,約定以分期方式購買兩項商品,還假冒學弟簽名。

賣家誤以為是曾男本人同意分期購買,便將貨品用送到陳男指定地址,陳男並未依約定支付分期款項,賣家便聯繫曾男要求他付款。曾男調查後才發現,自己的個人資料被冒用,報警處理,揪出學長惡行。

陳男到案後,向檢警坦承犯行,確實有利用學弟的個人資料上網分期購物,願意賠償學弟損失。檢察官偵訊後,依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將陳男起訴。

法官調查後認為,陳男的行為已經觸犯偽造文書、普通詐欺、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嫌,應依較重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論處;考量他犯後深具悔意,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願意賠償其相關損失,故判處陳男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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