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馬涉詐6500萬 台女被「送中」4年5月返台再判刑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灣女子吳念樺2015年9月加入詐欺集團,到馬來西亞擔任詐欺機房的一線成員,打電話向中國人行騙,詐得人民幣600萬餘元(合新台幣約2600萬元),2016年3月被馬國警方查獲後「送中」(遣送中國)受審,判刑4年5月,去年8月服刑期滿出獄,遣返回台;台中地院依加重詐欺罪判刑3年6月,但考量她曾在中國服刑,已具懲戒之效,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宣告免除執行。
中國對部分犯罪的刑罰,比台灣還重,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66條的「詐騙罪」,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處3年至10年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情節特別嚴重,最高可處無期徒刑,吳女在中國被判刑4年5月,算是偏向輕度量刑,台灣的刑法第339條的「加重詐欺罪」,則是處1年至7年徒刑,中國對此犯罪的刑罰,顯然比台灣重。
判決書指出,現年30歲的吳女,2015年9月23日到馬來西亞,參與台灣籍的李姓、張姓男子(2人仍於中國廣東省東莞監獄服刑)組成的詐欺集團,於機房假冒中國銀行人員,打電話向27位中國民眾,詐得台幣2600萬餘元,馬來西亞警方於2016年3月查獲,4月底將吳女與共犯「送中」受審。
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吳女4年5月徒刑,併處罰金5萬元人民幣(台幣約21萬餘元)確定,吳女於廣東省女子監獄,服刑至去年8月24日期滿出獄,同月26日遣返台灣。
台中地院認為,吳女雖在馬國打電話行騙,但她是在台灣接受共犯李男招募,視為在我國領域內犯罪,吳女於台中地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法官依加重詐欺罪判刑3年6月,但考量她在中國服刑4年5月,已具有懲戒之效,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宣告免除全部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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